知古鉴今,古代的税收制度以及如何打击偷税行为

在古代,为了逃避纳税,出现了五花八门的手段,朝廷为应对这种行为,保证正常税收,也采取各种各样的举措。

汉代,汉武帝设立举报奖惩制度,被举报者一旦查实,一律抄没家产流放一年,而举报者可获得其十分之一家产;

唐代,商税每少交一百文,杖六十,罚两千文;

明代,无论金额大小,罚千贯,清代,罚没偷税金额五倍。

#历史# ,在国古代的税收结构中,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最大宗,人头税是主要的税种,盐业税所占的比例较高,商业税占比较低,其他税种收入有限。

此外,赋税和差役在许多时候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所谓“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差”,纳粮与当差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因此偷漏税与逃避差役的性质是一样的。

古代偷税手段

匿田匿户

文献记载中最早的偷税行为出现在秦朝,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 : “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 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 ; 未租,不论为匿田。”

这里提出两个问题: 一是部佐隐匿百姓田地而百姓不知道,是否论罪?二是如果论罪,应以匿田罪论处还是作为别的罪? 回答是:已向百姓收取田赋而报的就是匿田罪; 未收田赋的,不以匿田罪论处。

《法律答 问 》 虽不是秦律原文,但它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进行解释的,是判案成例,在当时也具有法律效力。从关于匿田罪的有关记载看,当时存在着一种逃税现象, 负责征收租的官员虽然已经向农民收取,但私下将其截留, 以此侵占国家税收。

而 “匿田罪” ,与秦朝实行的授田制相关联。授田制是对之前井田制的革新, 土地名义上属国有, 由国家按一定数量租给农民耕种, 国家则按标准取收田租, 比例通常是 “什 一 之 税 ”。

除此之外,《秦律 》还规定:“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 也就是说,农民受田后无论是否耕种都要按比例交租,此外每顷土地每年还要向国家交纳3石刍和2石稾,刍是饲草,稾是秸秆,租、 刍、稾构成了秦朝的田赋,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秦朝税收除田赋外还有户赋,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户赋则按人和户征收。 秦律规定男子满十五岁便进入“傅 籍” ,在专门名册上登记,作为服徭役的依据。户赋以人口为征收基数,按户进行征收,征收中,是否分户将对纳税额有很大影响,一些人家便通过不分户的办法避税。

早在秦国时就多次颁布过《分户令》,规定一个家庭的基本构成是户主夫妻和未成年子女, 禁止一个家庭有多个成年男子共同居住,男子成年后必须另立门户,使家庭小型化,以此增加税收。

据《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意思是,如果家里有两名成年男子仍不分户分家,要加倍征收赋税,这就是荀子说的"秦国罚赋"。

诈老诈小

隋朝的土地政策是均田制,税收制度是建立于其上的租调力役制,主要内容是: 男子于18岁成丁, 至60 岁前均为纳税人口, 国家授予其一定数量的土地, 已婚者纳租粟 3石 ,种桑者纳绢 1匹、绵3 两 ,种麻者纳布1端、麻3斤,未婚单丁及奴婢按半数交纳, 男丁每年还须服力役 1个月。

租调力役制进一步强调了纳税人口的年龄,这对如实登记、核实年龄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偷税及逃避力役,自然有不少人会钻制度的漏洞 ,除通过隐藏人口彻底逃税外 ,诈小、诈老现象也较为普遍,户籍登记时有的人谎报年龄,要么把自己年龄说小,要么说老,使自己排除于纳税人口之外。

针对这种现象,隋朝政府制定了严厉的户籍核查措施,把人口划分为不同的年龄段,对重点人口实施重点管理 : 3岁 以下 称 “黄 ”,4岁至10岁称‘小 ” ,11至17岁称 “中”,18至60岁称 “丁” ,60岁以上称 “老 ”。 隋律规定,如出现谎报年龄逃税的,除本人受到严惩外,相关官员及里长、保长等也都将获罪。

为核实纳税人口年龄,隋朝还实行了空前严厉的大索貌阅制度。“大索” 即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 ,不仅将每一个人的姓名、籍贯、家庭成员、 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登记造册,还记下每个人的相貌特征,在没有照相技术的情况下,此举代替了 “证件照” 的作用。

“貌阅” 就是定期核查,将本人与户籍上描述的外貌进行核对,从而查出那些诈小、诈老的人。 为提高大索貌阅的效力, 隋朝政府还鼓励百姓互相检举揭发,让诈小、诈老者现 “原形”。

福手福足

大索貌阅还有一种作用,它也打击了那些通过诈疾来逃避交税的人。

在隋朝税收制度中对残障者有一定照顾,按残障程度分为 “三疾” :残疾者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 ; 废疾者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 ; 笃疾者不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也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税赋的优待,情况严重者还可享受官府分派侍丁服侍的待遇。

自然, 也有不少人打起了这方面的主意 ,通过诈疾来逃税,大索貌阅制度推出后,这方面的情况才有所减少。

不过,仍有一些人干脆自残,有人砍去自己的手或脚,成为真正的残疾,以此逃避交税,这种情况不仅隋朝有,以后历朝 都有 ,称为“福手 ” “福足 ”。

宋人所著《唐会要》记载:“自隋季政乱,征役繁多 ,人不聊生,又自折生体, 称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 这种情况 实在令人唏嘘 ,它往往是税役标准太重所致,否则谁又下得去手? 然而 ,有些封建统治者对此并不予以悯恤,唐太宗贞观十六年勅令 : “今后自害之人 ,据法加罪,仍从赋役。”

寄庄寄住

唐朝以后税收制度越来越细致 ,唐朝规定有纳税丁口的普通家庭 为 “课户” ,没有纳税丁口的家庭称 “不课户”。 “不课户” 中还有一类人, 即虽达到纳税年龄但享有免课税权力的特殊人群, 包括服侍笃疾者的侍丁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封建统治者大力弘扬的人群,除此之外还有一大批官僚贵族。

《唐律疏议 》记载 :“依 《赋役令 》: ‘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 ,并免课役。’既为同居,有所蠲免。” 也就是说,五品以上的官员不仅 自 己 享 受 “免 税” 特 权,还可以苗及居住在一起的亲属。

这样的特殊规定对正常税收体系产生了破坏作用,有人千方百计也要搭上这样的 “便车 ”。

唐人刘肃所著 《大唐新语 》记载了一件事 : “仁轨既官达,其弟仁相在乡曲,升沉不同,遂构嫌恨,与轨别籍。每 于 县 祗奉户课,或 谓 之曰 : ‘何不与给事同籍? 五品家当免差科。 ’仁相曰 : ‘谁能向狗尾底避阴凉! ”

刘仁相因与哥哥不睦,所以宁愿放弃这样的特权,但更多的则是大量家庭尽力往政策上靠, 于是出现了许多数十口人、上百口人的大家庭。 《新唐 书 》记 载,官员刘君良 “四世同居”,有人去其家中做客,发现 “六院共一庖”,家中人口实在太多,在家里办起了 “大食堂”。

当然,官员 “免税 ” 政策只限于任内,卸任后理应与普通百姓一 样正常纳 税,但他们又想出了新的应对手段,即通过寄 庄、 寄住的办法逃避税收。

“寄 庄 ” 即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购置田产,“寄住 ” 即刻意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而移居他处。

唐朝实行租庸调制 ,征收前提是户籍管理制度,与那些流离失所的流民不同,寄庄、寄住的人都是有产者,多属官僚权贵, 他们通过寄庄、寄住,事实上脱离了户籍管理体系,从而达到了逃税的目的。

度僧度道

寺庙、 道观等宗教场所及僧尼、道士等在纳税方面一直享受有一定特权,唐高祖武德九年颁布的诏书中提到: “浮惰之 人 ,苟避徭役 ,妄为 剃度 ,托号出家。”

从中可以看 “出家” 即可拥有 “免税 ” 特权。 于是,有人便通过私度为僧尼、道士的办法逃避交税。 唐玄宗时,左拾遗辛替否谏言 : “造寺不止 ,枉费财者数百亿,度人不休,免税租庸者数十万 ,是使国家所出加数倍,所入减数倍。” 这里所反映的就是对寺庙、道观免予交税已严重影响到国家正常的税收。

唐朝之前入僧籍、 道籍的权力掌握在寺庙和道观 ,这为私度为僧尼、道士以逃税开了方便之门 ,朝廷很快意识到这里的 漏洞,遂将权力收归政府。《唐会要 》记载,唐玄宗天宝六年诏令 : “僧尼依前令两街功德使收管,不要更隶主客。 所度僧尼,令祠部给牒 ”

《 唐律疏议 》中还记载有唐朝政府颁布的另 一项法令 :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

朝廷所颁度牒成为僧尼、道士入籍的法定凭证,无度牒而入僧门、道观者一律不予承认, 不享受税收方面的特权,而朝廷的度煤并不容易得到,必须经过严格考试,且颁发数量一般较为有限。

《唐六典 》记载 :“凡道士、 女道士、僧、尼之籍簿,亦三年一造。” 但是,此中仍有漏洞可钻,一个办法就是花钱买,《资治通鉴 》记载有唐中宗时 “钱三万则度为僧尼 ” 的事,说明当时可花钱买来度牒,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逃税。

“与时俱进”的税收征管举措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进入早期国家时期,相应的赋役制度应运而生,当时的中央财政主要来自诸侯和人民的贡纳。打击偷漏税行为最有效的办法首先是建章立制,有法可依,制度“牢笼”是最可靠的保障。

春秋战国时期,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按照土地的不同情况分等征收农业税,在保证税负公平的情况下,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齐桓公得以富国强兵,称霸天下。

鲁国的“初税亩”、秦国的“初租禾”等税制都受管仲的影响。被誉为法家始祖的子产提出了“作丘赋”,增加百姓军赋,小小的郑国因此实力大增。

税收制度的完善是建立在已有财产、人口和登记制度基础之上,编户齐民,就拥有了征派赋役的资本,历朝对此都非常重视。

法律的神圣与权威是不可撼动的,税收是国家与百姓之间最直接的经济纽带,“国富”与“民富”的对立与统一,是历代政治家长期关注的话题。

“国”与“民”的利益分配,如何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藏富于国”,还是“藏富于民”,“国富民足”的双赢能否实现?这是国家税务征管和财政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

《礼记·大学》称,“德者,本也;财者,末也。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国家强制、无偿地再分配社会财富,必须牢牢恪守税收“固定性”的基本属性,把财政的权力关在笼子里,不能肆意挥税法的大棒,任性追求税收规模和增速。

历代王朝的灭亡,无不与国家财政的崩溃有关,财政崩坏的最直接原因又是纳税人无力承担高昂的税收负担。因此,国家在打击偷漏税行为的同时,必须分析偷漏税的具体原因,完善制度,培植税源,爱惜民力,民富才能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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