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江苏17日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今年以来,江苏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规范涉电收费,更大力度减轻企业用能成本,推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
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江苏省物价局工价处处长吴爱琴介绍,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先后两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
4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2.29分;5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1.97分。两次降价合计已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4.26分,已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5.3%,预计减少我省一般工商业用户每年电费支出45.5亿元。
目前,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正在进行第三次调价的测算工作。下一步将按照国家要求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继续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确保完成全国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经测算,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后,年可减轻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支出约85亿元。
清理电网经营性收费
自2017年12月1日起,取消临时接电费,预计每年可减少我省电力用户资金占用约7亿元。根据国家及省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部门联合审核的基础上,自2018年2月1日起,对接入江苏电网的符合条件且通过审核的27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收取(即原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月30元/千伏安,减免后每月执行15元/千伏安),预计每年可减少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支出超过3亿元。
同时,明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计量装置校验费,取消电费交费卡补办工本费、居民用户上门复电服务费等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除电价外,电网目前已无涉及居民的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省物价局于7月下旬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要在对转供电主体进行行政指导的基础上,会同当地供电部门,对其收费行为进行走访督查:一查国家和省降价措施是否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二查公摊电费是否合理,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应不高于其向供电部门上交的电费;三查收费是否经过协商并按期(原则上与供电部门收费周期统一)公布电费清单。对督查发现的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行为和收费不公示行为,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处罚;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及我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由于全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数量众多,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面广量大,通知要求全省8月底前对当地大中型转供电主体督查到位,10月底前对所有转供电主体督查完毕。相关督查情况,我局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微博等平台进行发布,也希望新闻媒体给予监督。
完善部分行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
7月下旬,江苏出台了《江苏省物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完善了部分环保行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降低用电成本。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可由经营企业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以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用户错峰用电。将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的政策延期至2025年底。为了减轻污水处理企业和海水淡化企业的电费负担,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5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全省每年可减轻其电费负担2.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