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珞丹被强制执行!最新回应来了

近日,演员王珞丹在因为拖欠工程款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后,首发动态,感慨当导演不易,仿佛未受影响。

但是评论依旧有人在追问,工钱是否结清。

此前“王珞丹拖欠工程款被强制执行”的话题登上热搜,引起诸多争议。

据企查查APP显示,10月20日,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京0114执12123号,执行标的为30.96万元。

那么事件是否真的是简单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被列为被执行人具体是何含义,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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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30万工程款

明显被列为执行人

2012年,王珞丹购买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父亲王卫星代表王珞丹将该工程发包给工程方,双方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完工后,王珞丹方迟迟未组织验收。王卫星直指对方施工质量差,影响入住,而且当时工程延期,强调证件齐全,也指出原告方要求赔偿的数额不正确。

通过调查取证,法院判决:

王珞丹、王卫星连带支付豪雅公司工程款309605.1元;

与此同时,豪雅公司需交付洽商工程款100000元;并且支付王卫星工程修复费用84694.08元。

这个判决的意思是,王珞丹需要支付豪雅公司工程尾款(虽然,装修出现了质量问题);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惩罚,豪雅公司也要支付王珞丹工程修复费用。

目前王珞丹工作室发声明,已经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金额汇入法院账户,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但原告豪雅公司还未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

原告豪雅公司也曾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天眼查APP显示,2014年-2018年,豪雅公司5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列为执行人,但全部未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豪雅公司因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其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工商局吊销。同时,两位大股东股权已被冻结。

那么王珞丹的“被列为被执行人”和豪雅公司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又是什么含义呢?二者是否有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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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被执行人”与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王珞丹的“被列为被执行人”和豪雅公司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还是有着诸多的不同:

1、角色定义不同: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2、影响不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而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

3、法律确认不同:被执行人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前身。一旦确定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失信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年至3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可以说是非常严格了!老板、会计们也要注意了,千万不要做以下行为,不然也会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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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违法企业

会被列入“黑名单”?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凡是符合以上九条标准的违法企业,就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把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共同列入失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企业失信与企业破产不同,破产以公司财产份额为限,而信用涉及到经营企业的个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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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

将面临哪些惩治?

1、税务惩戒:

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最严重的情形是,只要公司信用为D级,那么原法定代表人成立再多的新公司,所有成立的新公司纳税信用都会评为D级。而财务负责人无论跳槽到天涯海角,只要被监控到担任财务负责人,所跳槽的新公司纳税信用也降为D级。

对“黑名单”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

2、联合惩戒:

税务部门定期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信息推送给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让失信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承接措施主要有八类:

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

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

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

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

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

“黑名单”当事人还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等方面被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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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两句

尽管此次事件,并非单方错误,这场长达9年的工人艰难讨薪,也总算有了一个新进展。

相信对王珞丹来说,30万元并不算多,也希望这件事情能有一个妥善的处理。

但多年过后才“被迫”完成相应责任,也绝非是一个好的案例。 公众人物之所以作为公众人物,其在享受万众瞩目的过程中,还承担有普通大众所没有的责任,他们需要向社会展示正能量的一面让社会大众以他们为标榜。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希望能有更多的明星给社会树立正确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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