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因急性胆囊炎行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出现胰瘘。xx大学xx附属医院在对患者丁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如实告知患者术后出现胰瘘;对胰瘘病情可能的发展和严重程度评估不足”等医疗过错,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合计51365.9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损害结果
一.引言
胆囊切除手术致胰瘘未予规范治疗,造成患者病情延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丁某某与xx大学x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2月7日,原告经被告门诊拍片诊断为急性胆囊炎和胆总管末端扩张,被告给予了胆囊切除手术,手术从早上7点开始做到下午4点结束。
(二)术后原告一直呕吐、腹痛,而医生给予的答复为正常现象,原告疼的厉害,肚子也越来越大,被告一直没有承认手术有问题,最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被告才拍片,片子显示腹腔积液,并胸腔隔顶积液,从手术到发现积液经过了整整三周时间,发现积液后被告仍称是正常的,并称等待原告自身吸收,以至于几天后才进行了插管引流,引流脓液。
(三)原告出院后一直不舒服,反复呕吐拉肚子两天后于2018年1月22日再次入院,做B超怀疑肠梗阻,就这样反反复复在被告处两个月,被告一直称情况正常,但是原告反复呕吐、拉肚子、低烧,每天引流300ML的积液,且肚皮有硬块,后医生告知硬块为脓块,需开口清理,之后开了五公分大的口子引流表皮脓液。
三.裁判结果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丁某某因“上腹部疼痛6天余”入被告处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鉴定意见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案情,2019年2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合计51365.9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因急性胆囊炎行胆囊切除手术,整个病情反复了6个半月,原告体重下降30斤,整个诊疗过程给原告和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未遵照医生执业规范,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原告丁某某在被告处的整个诊疗过程中,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尚欠被告第四次住院费用36418.95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大学xx附属医院在对患者丁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如实告知患者术后出现胰瘘;对胰瘘病情可能的发展和严重程度评估不足”等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病程延长、医疗费增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在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过程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力,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法院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心脏手术后持续高热未行细菌血培养,导致患儿死于多脏器感染。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电锯致伤手术治疗后未及时追加抗生素,致患者七级伤残。4.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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