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均未拴绳“狗咬狗”,“挑事狗”主人经南通如东法院调解赔偿

“狗咬狗”造成宠物受伤,责任如何确定?南通如东法院日前审理一起邻居间因犬只打架引发的纠纷,认定“挑事”并咬伤邻居家宠物狗的犬只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调解赔偿4500元。

事发现场摄像头记录画面 现代快报 视频截图

事发现场摄像头记录画面

如东县村民叶某、曹某是邻居,叶家养了条黑色田园犬“跳跳”,曹家养了条白色田园犬“小白”。据叶家门口的摄像头记录,7月29日傍晚,叶某家人回家,“跳跳”出来迎接。“小白”与另一户的一条黑色田园犬飞奔而至,“小白”一口咬住“跳跳”前腿,“跳跳”挣脱后三只狗打斗片刻,叶家人将狗驱散。此后,叶某将“跳跳”送至宠物医院,经诊断左前肢桡骨、尺骨骨折,部分肌肉组织缺失,叶某为给犬只治伤花费七千余元,因协商赔偿不成将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某赔偿七千余元。

据介绍,原被告均未办理犬只饲养证、均未使用牵引绳养狗,“跳跳”重十几斤,“小白”约二三十斤。庭审期间曹某提出,三只狗均无牵引绳,且无法证实“跳跳”骨折系“小白”所为,即使赔偿也应该由三家主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跳跳”被咬后几天才送医,治疗费用高于一般水平,存在扩大损失、过度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视频录像显示主要是“小白”对“跳跳”进行撕咬,将其咬伤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双方的邻居关系及小狗的受伤、治疗情况,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曹某赔偿叶某家犬损害造成的损失4500元,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养狗均未办理饲养证、未使用牵引绳,均存在过错,但《民法典》规定的是致害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曹某未办饲养证、未对家犬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小白”奔至他人家门口,造成他人之物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叶某也未办理饲养证,未使用牵引绳,但其过错与本案事件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跳跳”是在原告自家水泥场地被咬伤,其是否被牵引绳拴住、是否办饲养证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及其结果没有影响,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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