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江小白”等 承担销售额10倍赔偿金并道歉

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四川雅安彭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江小白”、劲酒、郎酒销往四川、重庆等地,销售金额共计923400元。四川达州卫某某从彭某某中购进假酒后销往四川、重庆等地,销售金额共计262560元。重庆云阳批发老板胡某某从卫某某处购入假酒后,再销往云阳县各乡镇副食店、酒楼等,销售金额共计52162元。经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劲牌有限公司鉴定,彭某某等人销售的“江小白”、郎酒、劲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测所检测,销售的三种假酒中,“江小白”检测出环乙基氨基酸钠(甜蜜素),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裁判结果】

由于违法行为部分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江小白”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将销售假郎酒、劲酒欺诈消费者的案件线索移送市消委会。为避免多处起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川渝协作机制,与四川检察机关沟通联系,确定由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7月23日,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彭某某等人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560.9元,并支付“江小白”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5609元。12月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彭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益,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司法效率与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平衡,对刑事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的部分违法事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及时向市消委会移送线索,并做好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销售网络广、违法时间长,被侵害对象为广大农民群众,性质恶劣。检察机关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获法院支持,有助于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为有效解决跨区域信息不畅,避免出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复起诉的问题,川渝两地检察机关依托川渝协作机制,及时进行办案互通,节约了司法资源,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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