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春众创工场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严惩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文字 |「众创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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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领域一直存在涉及环节多、政策专业强的特点,因此也成为腐败问题的高发领域。

以江苏省为例,虽然近些年政府部门不断完善法制保障,招投标工作不断趋于规范,但是干部以及其他监察对象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仍也时有发生。

近三年来,江苏省违纪违法案件中,工程建设方面的问题占比占比高达77.6%;而2020年在招投标领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增长高达70%。

图 | 工程建设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突出

图 | 江苏省近三年来查处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01

“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手段多样”

在工程建设等招投标过程中不走程序,规避监管

以集体决定代替法定程序;直接发包,将项目交给关系户做,例如某村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将村部原闲置旧房屋改造成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规定,此工程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但该村自行联系施工方,并签订了施工协议,规避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的监管。

以项目拆分的形式规避招标;故意将工程项目分为若干个小项目或者分阶段的方式。例如将一个近百万的工程项目拆分成两个低于50万的工程,依次规避招标流程。

内部违规邀标替代公开招标;通过内部邀请或者询价的方式替代公开招标,并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定制款”的招标要求。

先斩后奏,干完了再补办手续;让施工单位先进场施工,然后在履行招投标,招标之后在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谋取利益

挂靠资质,送礼行贿。

挂靠企业,拿提成;一直存在的一个现象,一些没有实体企业的关系户,依靠社会关系,挂靠企业接业务然后分包,从中抽取提成。

围标串标,违法分包;通过支付“陪标费用”,多家联合参与投标,抬高报价,提高中标几率,开标之后直接结算。

此外还有投标单位违规执行合同,私下分包给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赚取利润差。

招投标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责;监管不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过程,权钱交易也时有发生。

02

“招投标领域案件多发的原因”

监管体系不严: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可分标前、标中、标后三个阶段,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

当前,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权力界限上划分还不清晰,监管职权分属于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上难以统一,不免偏差。

同时行业监管部门在招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存在重管理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理、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涉案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从查处的诸多案件来看,很多基层涉案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违纪违法案件易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特别是农村基层村组干部不了解招投标法,存在惯性思维,另一方面则是往往这一层级和工程建设老板关系密切,存在利益输送关系,把工程项目视为敛财工具。

违纪违法成本低:工程项目投资大、利润大,为了追逐利益不择手段,因此往往采用一些违法手段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而招投标法虽然有相应规定和处罚,但是一般情节不严重基本以经济处罚为主。

和获得的利润相比,违纪违法成本较低。

03

“以监督促进治理能力”

不断健全招投标制度体系。建立信息信用公开制度,制定标准,以供社会查询;完善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发挥互联网优势,信息集中整合,公开发布;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规范招标文件范本,改进预审办法,严格开标管理等等。

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一是形成多部门联动;招投标监督管理涉及财政、发改、国土、审计、建设、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多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等违规代理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排查纠正;三是加强涉及招投标领域的党员、干部加强教育,防患于未然,从严监管。

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治理,保证招标投标法中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紧盯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串通投标、虚假招投标、滥用评标权、符合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招投标中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突出、发生窝案串案的单位和地区,要严肃问责追责。三是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查处的腐败案件定期公开曝光,强化震慑作用,加强以案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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