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2〕062021002780号)。上海伊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以下情形的: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经查明,2021年9月起,当事人上海伊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2家平台自设页面发布了各类项目医疗美容网络广告,当事人在某网站的自设页面的“商家相册”中,上传了10张患者照片,在某平台的自设页面的“氧气秀”中,上传了多张患者照片。
另查明,当事人在某平台发布“眼部两项”、“眼部三项”、“下颌角整形长曲线截骨”和“种植牙”医疗项目的广告,其中分别在详情里介绍了手术医生的诊疗方法,种植牙时使用的材料、技术原理和种植过程。以上广告信息涉及了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主动对上述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因以上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2家平台的自设页面上,展示患者照片用以展示其医疗整容效果,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患者形象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某平台发布“眼部两项”、“眼部三项”、“下颌角整形长曲线截骨”和“种植牙”医疗项目中宣传“重睑术3大术:切开法、部分切开法、埋线法”、“截骨、留角”等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意识到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后,立即进行了整改,避免了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利用患者形象、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伊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伊莱美医院”)是经上海卫生局批准,由上海京来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近亿元,医疗营业面积一万二千平方米,医院开设有整形外科、美容外科、美容咨询室、美容设计室、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激光美容中心、美容中医科、生活美容室、中医养生室、抗衰老研究中心、健康管理中心等二十余个临床科室和辅助科室。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