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DQ是战略伙伴?TQ被索赔百万

冰淇淋销售商DQ公司因广州凯美公司及北京凯美公司使用与其商标高度近似的“TQ系列商标”,同时广州凯美公司谎称其与DQ公司存在“战略伙伴关系”,并在海报上宣传“TQ是中国未来版的DQ”进行“商业搭车”,误导了消费者,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00万元。

4月23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丨TQ商标误导消费者 谎称战略伙伴

据了解,美国奶油王后公司(American Dairy Queen Corporation)(下称“DQ公司”),是全球连锁餐饮业巨头,其隶属股神沃伦巴菲特控股的伯克夏尔哈撒韦集团,创始人是美国人J.F.麦卡洛(J.F. McCullough)和其子亚力克斯(Alex)。两人于1938年发明了“DAIRY QUEEN”冰淇淋,并于1940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的乔利埃特开设第一个Dairy Queen冰淇淋店。

DQ公司2012年的财报显示,其全球年收入约32亿美元。目前,DQ公司在包括美国、加拿大、中国在内的25 个国家已拥有6300 多家分店,是世界上最大的软冰祺淋销售商,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冰淇淋销售商之一。

DQ公司诉称,DQ公司于1992年登陆中国,为配合其在中国业务发展的需要,原告已经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的商标,包括DQ字样商标、“DAIRY QUEEN ”和“冰雪皇后”(以下统称为“DQ系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餐馆”、“冰淇淋”、“咖啡”、“热巧克力”和“茶”等。因此,公司对DQ系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应受到法律的全面、切实的保护。

DQ公司在中国拥有的DQ字样商标标识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日为2001年12月8日,并于同日公开发表,且已经在中国完成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已被消费者广泛知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门店装潢,产品包装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成为原告特有的包装装潢,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知名度。

同时,DQ公司表示,公司进入中国后,其业务在中国大陆地区发展十分迅猛,2018年,在大陆已开设了超过800家门店。在取得巨大商业成功的同时,DQ公司也投入了大量广告资源开展商业宣传和推广,营销渠道涵盖广泛,在冰淇淋市场极高的知名度也得到了相关媒体和业内机构的认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DQ公司认为,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时代凯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DQ商标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在官方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大量使用与“DQ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TQ字样商标、“TQ”、“Twinkle Queen”及有“冰雪童话”字样的商标组合(下称“TQ系列商标”)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两被告使用的以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发行的产品手册大量使用与“DQ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TQ系列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两被告在实际经营中大量使用与“DQ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TQ系列商标”进行招商、宣传,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在运营其品牌之前,就应已知晓原告商标却仍使用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此外,DQ公司还认为,两被告从事的行业与原告使用商标的行业属于同行,DQ公司及其品牌在该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对此两被告应当是知晓的。但是其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DQ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TQ系列商标”,同时使用与DQ公司实体销售门店的装潢高度近似的门店装潢、使用与DQ公司的产品包装高度近似的包装,并以此进行招商、宣传。广州凯美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还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其与原告存在“战略伙伴关系”,并在其海报上宣传“TQ是中国未来版的DQ”,其攀附原告品牌高知名度和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亦是十分明确。

DQ公司代理人表示,两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搭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了消费者。两被告依靠攀附原告的高知名度已经获取了大量的不当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因此,DQ公司诉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 DQ字样商标、“TQ”,“Twinkle Queen”及商标组合的商业标识;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上述标识的包装装潢,立即销毁包含上述标识的宣传资料,包括宣传手册、招牌、海报和名片,立即拆除所有含有上述标识的店铺招牌及其他牌匾;赔偿DQ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消除因被告侵权给原告所造成的巨大和恶劣影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两被告在《北京晚报》和《广州日报》刊登声明并保留十天,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应诉丨DQ并非知名商品 TQ商标不存在侵权

对于DQ公司的起诉内容,广州凯美公司及北京凯美公司代理人表示,两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其代理人表示,2015年起,广州凯美公司陆续申请注册“TQ系列商标”,并授权给北京公司使用。因此,广州凯美公司和北京凯美公司有权使用“TQ系列商标”。

“DQ商标和TQ商标具有很大差距,不会被大众误认。”其代理人表示,两个商标至少有50%的区别。

两被告代理人表示,从产品价格上看,DQ属于高端奢侈品行业,而TQ属于低端大众品牌,售价仅为十几元左右。同时,TQ主营为冷饮、糕点、披萨、小吃,冰淇淋只是很小的部分,其主营范围也有所不同,也不是DQ公司的招商对象。

“DQ公司虽然历史悠久,但其创立至今所做的宣传,并不能证明为广泛宣传,且历史悠久不代表享有知名度。”两被告代理人表示,DQ公司门店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大城市,其定位高端、价格昂贵、受众群体较少,不被中国顾客所熟知。“况且,DQ公司商品是否有知名度,和本案没有关系。”

而对于门店装潢方面,两被告代理人表示,DQ品牌门店的外部形象存在多种,DQ商标组合只是门店商标的一种,门店样式并不统一,因此其商标的使用,也没有达到交稿的知名度。DQ组合商标并不是DQ公司特许的品牌标识,而是上海某公司所有的品牌标志,其组合商标的知名度与DQ公司没有关系。

且广州凯美公司拥有“冰雪童话”的商标专用权,并授权给北京凯美公司使用,“冰雪童话”商标无论从字样、颜色、外观都与DQ公司的“冰雪皇后”完全不同,因此不构成侵权。

综上,其代理人认为,二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TQ系列商标中的个别商标存在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因此在二被告对商标进行注册及该案发生时,没有侵犯DQ商标的主观恶意。

焦点丨给用户造成困扰 能不能代表普遍性

对于DQ组合商标的所属权问题,DQ公司代理人表示,上海某公司是DQ公司授权其在中国进行推广活动,并负责运营DQ公司中国官网,因此其商标的组合使用,也是DQ公司授权的。“上海某公司没有注册权,只有使用权。”其代理人表示。

而对于商标的使用上,DQ公司代理人表示,二被告在饮料包装上、冰淇淋宣传材料及包装上、门店装潢上都大量使用了于“DQ系列商标”类似的商标,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同时,DQ公司代理人从网络截屏某TQ店在大众点评上的用户留言显示,曾有用户表示,差点将TQ店误认为DQ店。

对此,二被告代理人表示,大众点评的售卖信息,并不能证明店面就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官方授权的,且消费者误认可能是真是存在的,但是并不具有代表普遍性。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还在进行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责任编辑:刘琰(EN004)

责任编辑:刘琰(EN004)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