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物业小区总表用电量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加价0.016元

为加强全市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日前市发改委转发了我省关于《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为加强全市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日前市发改委转发了我省关于《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城市用户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进行了规定。

《通知》指出,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城市用户中,对于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对于物业小区工商业总表用电量,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按照省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资料图:新华社

需注意的是,对已列入电网企业改造计划,已提供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书、合规通道等户表改造条件,且签署同意“一户一表”改造协议的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执行线损倒扣政策,其中公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4%线损、专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6%线损;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在收到电网企业户表改造协议后2个月内未同意改造的物业小区,不执行线损倒扣政策。

物业小区与终端用户结算电价时,居民用电量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工商业电量则实行最高限价政策,终端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不得超过0.8503元/千瓦时。《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应加大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用户,电网企业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对于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通知》明确:

  • 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医院、机关、学校等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 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用电、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等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 除上述用户外,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 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用户可按自愿原则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参与力率调整。

据悉,上述电价管理新规已于今年8月抄见电量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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