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批干百合,经消费者举报二氧化硫超标后,在鹰潭当地初检正常,送往上海复检后认定二氧化硫超标。复检后,当地主管部门立即对案涉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开展了市场整治活动。
对于初检正常一事,初检机构表示系检验员操作失误,并非故意虚假检验。消费者举报“虚假检测”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了调查,已对初检机构主管单位班子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对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文/图 郭静 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案涉“干百合”
举报
超市买的百合有异味
2020年9月24日,鹰潭市民毛先生在当地好又多购物广场(四海店)内的赣荣丰百货公司购买了一包干百合。“当时看到超市摆放的干百合颜色雪亮,卖相很好,我就买了一些回家煮稀饭吃。但没想到,煮出来的稀饭有一股异味,不对劲。”毛先生回忆说。
经咨询后,毛先生怀疑购买的干百合食品添加剂超标。次日,他投诉到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鹰潭市监局),举报赣荣丰百货公司销售“毒百合”。鹰潭市监局接到举报后迅速赶往现场,将赣荣丰百货公司内剩余的干百合均予以封存,并送往鹰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下称鹰潭市综检中心)进行抽样检验。“这批干百合表明没有斑点,摸起来也较软,蒸煮后食用有酸味,很有可能就是二氧化硫超标。”毛先生推测说。
据悉,为了避免干百合变质腐烂,用一定量的二氧化硫熏制可以防腐,同时还能起到漂白的作用。但根据正在施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作为干制蔬菜的干百合,二氧化硫的最大使用量为0.2g/kg。此时的毛先生不会想到,事件的发展,将远远超出他的预期。
反转
初检无“毒”复检有“毒”
伴随着1个多月的等待,2020年11月4日,鹰潭市综检中心的检验报告出来了——未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
“不论是从外观上还是食用感受上,这批干百合明显与正常干百合不同,怎么可能二氧化硫没有超标?”对于检验报告的结果,毛先生感到难以置信。
据介绍,他事后曾向鹰潭市市监局举报,赣荣丰百货公司购买案涉干百合的批发店曾销售“毒百合”,经综检中心检验,该批发店销售的干百合二氧化硫为2.61g/kg,不符合国家标准。因举报有功,鹰潭市市监局为此还奖励了毛先生1000元。
“一模一样的干百合,同一个检测机构,怎么出来的检测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心生疑窦的毛先生认为,对超市销售的干百合的检验有问题,要求鹰潭市市监局进行复检。
2021年1月18日,鹰潭市市监局、赣荣丰百货公司的有关人员和毛先生共同到综检中心留样室提取样品,现场联系了上海华测检测公司,通过邮政特快的方式寄出样品进行复检。
2月3日,鹰潭市市监局收到上海华测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干百合的二氧化硫残量为1.4g/kg,不符合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8条的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调查
索赔遭拒质疑“初检作假”
随着复检报告的公布,鹰潭市市监局旋即对赣荣丰百货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5万元。与此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84条第二款的规定,毛先生还要求赣荣丰百货公司向其支付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7月8日,赣荣丰百货公司经理曾华利表示,当初曾欲赔偿一些钱给毛先生解决此事,但是遭到了拒绝。对于为何会销售二氧化硫超标的干百合一事,曾华利表示进货时已经检查过了,但对于具体如何检查的并未作出解释。
“同一批干百合,初检无毒,复检却有毒,到底是什么原因?”毛先生质疑,鹰潭市综检中心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鹰潭市市监局,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83条规定,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我们并未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当是检验员过失导致的。”鹰潭市综检中心检验员丁建兰表示,负责案涉检验报告的工作人员已经回到了赣州,推测可能是在操作时因失误未将检验口准确接触样品,这才导致未检出二氧化硫,并非是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据介绍,鹰潭市综检中心已经对此事进行了通报,要求检验员在具体操作时应严格遵守规范,避免再次出现同类事件。
处理
属于不实检测初检人员被处分
“鹰潭市综检中心是鹰潭市市监局的下属机构,这件事给局里造成了很大影响。”鹰潭市市监局机关党委负责人张卫彩表示,鹰潭市市监局机关纪委已成立了调查组,在驻鹰潭市监局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正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
据介绍,鹰潭市市监局已经开展了整治活动,针对市场上销售干百合的商家进行随机抽查。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对鹰潭市市监局班子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鹰潭市综检中心负责初检的小伙子是刚来的,可能存在操作失误的情况。”张卫彩说。
“案涉商家应当支付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晓玉表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以1000元为底限。
戴晓玉还提到,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为“明知”的情形之一,而且经营者不得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14条对不实检验和虚假检验作出了列举式界定: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而未经检验检测、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变更检验检测标准等行为的则属于虚假检验检测。
“《办法》出台前,尚未有界定虚假检验检测和不实检验检测的行业规章,但这不影响有关部门仍然可参照《办法》进行处理。”戴晓玉解释称,若调查核实案涉检验员不存在故意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的,案涉检验报告应属于不实检验报告,鹰潭市市监局可责令综检中心限期改正,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同时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员作出行政处分。
7月28日,鹰潭市市监局已针对案涉检测人员肖某作出了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则作出了警告、诫勉谈话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8月17日,据鹰潭市市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该局认定鹰潭市综检中心出具的案涉检验检测报告属于不实检测,并非虚假检测。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