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成都男子何先生在乘坐地铁1号线回家时,被两名女生指称其鞋面装有摄像头,涉嫌偷拍。之后被要求当众脱鞋、脱袜自证清白,后被架出车厢,单脚站立在人来人往的扶梯处。经警方调查,查明何先生鞋子内未藏有偷拍设备,不存在偷拍的违法行为。
因不满两名女生敷衍的道歉态度和自己在众目睽睽下被“审视”,何先生将两名女生告上法庭,诉称对方名誉侵权,并增加成都地铁为被告,要求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据最新消息,该案将于11月3日14时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媒体报道偷拍事件屡见不鲜,如今年10月29日,海南省海口一男子坐公交露出下体偷拍女生,被发现后跳窗逃离,后被警方行政拘留;今年10月19日,上海一男子进商场女厕所偷拍,同样被行政拘留。
诬陷偷拍事件,同样引起极大争议。那么,在面对可能被偷拍的情况下,当事人(主要是女生)应该如何维权?而被诬陷偷拍后,当事人又如何维权自证清白?上游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名律师和专家。
发现被偷拍怎么办?
四川一上律师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如果确定被偷拍了,应该勇敢维权,需要及时固定证据,因为维权需要用证据说话。但在维权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也就是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理智地维权。在被偷拍现场,一定要保全相关证据,寻求旁人作证或给予其他帮助,尤其要善于寻求安保人员、乘务人员等具有职业义务者的帮助。
法院开庭传票。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因此,一旦发现被偷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报警,尽可能固定并收集相关证据。要避免打草惊蛇,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林小明称。
长期从事女性权益保护工作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进一步建议,发现疑似被偷拍后,当事人一定要把握好维权的时机,“如果在公共场合发现疑似被偷拍,要尽可能保持冷静、理性,可以再观察一下对方的举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基础)证据。
“如果在没有证据确认对方偷拍的情况下,贸然指责别人偷拍,也可能造成对自己的不利局面。”吕孝权认为,比如此起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是疑似被偷拍者当时或事后的反应不恰当、事后道歉不真诚导致的后续纠纷,“如果确认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偷拍,就需要真诚地向对方道歉,还对方清白,这是对对方最起码的尊重。”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邹林杉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即便是在公共场合,也无法要求对方交出手机或强行夺走手机删除照片。因为手机也是私人物品,公民个人没有执法权,无法强行索要他人的手机。在怀疑自己被偷拍时,可以先明确要求对方停止拍摄,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确信自己被偷拍,应当及时报警,并注意偷拍者是否有删除照片、慌张逃离等不合常理的举止行为,“偷拍者一旦删除照片,现有的技术手段往往难以恢复。”
如何法办偷拍者?
“偷拍行为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我国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有明确规定。”邹林杉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邹林杉称,目前,单纯的偷拍行为不是刑法规制的范围,但在偷拍时有其他不法行为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可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如公开传播他人的肖像、隐私信息,同时存在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偷拍涉嫌违法,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若偷拍者构成犯罪,则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后果以及侵犯的法益等不同情况进行规制。倘若偷拍者将偷拍内容制作成淫秽物品牟利甚至传播,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林小明介绍,此外,若犯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诬陷偷拍怎么办?
“被诬陷偷拍者,同样要积极固定证据,勇于表达,理智冷静,在能自证清白时尽力而为;在不能自证清白时,先确保自身安全。”林小明认为,如果被诬陷为偷拍系误会,则应尽量消除误会;若被诬陷为偷拍者是对方故意为之,则应当积极维权,通过合理合法途径,比如报警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清白。
2023年6月11日,何先生乘坐地铁时被两名女子指称偷拍。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当然,在现场情况混乱的状态下,尽量不与诬陷者和其他人员发生正面冲突,以避免遭到误伤或伤害,应注重保护自身安全,积极及时报警以避免事态扩大,确保不被冲动之人伤害。”林小明称。
吕孝权指出,在公共场合中如遭遇何先生类似情况,作为被指控的一方也要冷静处理,“首先身正不怕影子斜,既然没做过,就应该有理有节,据理力争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这是很重要的立场,站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
吕孝权认为,就本案而言,何先生应该第一时间有理有据有节地表达抗议,澄清自己没有偷拍,愿意接受办案机关和地铁运营方的依法依程序的调查核实,而不应当始终保持沉默,完全无条件配合对方,哪怕是对方和地铁运营方的一些涉嫌侮辱人格的行为。现场有理有据有节地表达自己的态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跟寄望于事后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还自己清白,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当然,对于何先生事后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举动,我个人是非常支持的。”
在林小明看来,该事件中,两名女生的行为已涉嫌侵权。“诬陷者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相关损失则需要相应证据证明。就四川省的规定,此类侵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在500元至50000元之间;从该案件现有情况来看,两女生应该只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她们的行为构不成诬告陷害罪,也就是相关行为尚未造成何先生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地铁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据当事人何先生讲述,在他被女生大声指称偷拍后,列车安全员走过来将其架住,并按女生要求脱下鞋袜。过了几个站后,他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架着下了列车,并在靠近扶梯处“靠墙被注视半个多小时”。
因此在法院立案后,他决定追加成都地铁为被告方,事由是成都地铁涉嫌违约和侵权。他认为,成都地铁工作人员当日的做法对他造成了心理伤害:首先列车安全员在听完女生说辞后,未允许其解释便将其“架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做法不妥当;第二,让其站在人流最大的地方被人“审视”,十分尴尬。
对此,林小明律师认为,偷拍或者被诬陷偷拍均是个人行为,若地铁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情发生后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态扩大,那么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没有及时有效地对事件进行处置,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从本案呈现情况来看,何先生脱下鞋袜自证清白是其自主行为,但若地铁相关人员存在将其架出车厢,让其单脚站立的情况,如此处置若非何先生自主行为或允许的范畴,并且何先生不存在不配合的情况,那么地铁人员的相关处置已超过其权限,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林小明告诉上游新闻记者。
邹林杉律师则认为,地铁与乘坐者之间一般认为是客运合同关系,地铁方对乘客的安检权限是基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铁安保人员并没有法定执法权限。本案中地铁安保人员直接对何先生进行人身限制和检查,超越了民事合同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地铁方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