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人身险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11月17日,为进一步推动全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银保监会印发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产品费率和现金价值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

据悉,《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分别从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信息披露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具体来看,在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披露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披露渠道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

在披露内容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此外,《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当结合产品特点,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保险公司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认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其实很多产品文件都有发相关的信披要求,《办法》的发布让保险产品的信披变得更清晰,更方便查产品资料。”有业内人士在跟记者交流时表示。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正在研究中

据悉,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

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授权,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原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制度文件,对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总的来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出台十余年,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办法》。

据其介绍,《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三大原则:一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二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选择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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