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下午,崔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公开宣判,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副检察长王长顺、公诉处处长郝志茵出席法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案系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兴安盟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乌兰浩特市、吉林省白城市等地聚集多人实施寻衅滋事、赌博、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强奸、盗窃、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崔某某为首,以张某某、翟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肖某某、仉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赌博、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了突泉县的社会、经济秩序。
该案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一审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认定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仉某某等为了操纵控制地下赌场、拉料市场等,纠集翟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在突泉县以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赌博、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形成以被告人崔某某、张某、仉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的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称霸一方。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六个月不等。后被告人上诉,现经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