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引导母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探索政府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金融与产业、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工业招大引强,推动我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永丰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22〕5号)、《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由江西省丰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鑫公司”)履行县财政出资代表和引导基金的投融资执行主体职责,向社会公开遴选我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遴选方式
丰鑫公司在相关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管理人公告,公告受理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遴选条件
1.合格的运营资质。在中国境内注册,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壹千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社会资金募集能力,在参股子基金前,原则上需在我县设立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可在成立母基金之后),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2.完整的管理团队。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融资业务经验的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不良记录。
3.基金管理团队经验应当满足但不限于:
(1)熟悉我县重点产业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
(2)能梳理出我县生物医药大健康、文旅科技、数字科技、先进制造等产业链中需要强链、补链、延链的关键环节;
(3)拥有县级以上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经验;
(4)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参与过1次以上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
(5)储备项目库中与我县重点产业相关的项目标的不低于5家,承诺投资期内每年招商引资落户项目2个以上,并能配合我县对外开展基金招商;同时,储备项目中有IPO计划的项目至少1个;
(6)基金管理团队能够规范基金管理,随时参与对接我县基金招商、项目研判及企业并购等工作,并全程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投资项目的“募投管退”工作。
4、具有良好的历史业绩。基金管理人具有较好的历史业绩,累计管理基金5支以上、管理基金总规模10亿以上,具备 1 个以上股权投资成功IPO案例。成功案例是指有材料证明已成功IPO。
5.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内部决策机制,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同时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风险情况,形成完整的投后管理报告。
6.履约保证金。基金管理人申报时须向丰鑫公司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待基金管理人遴选结束时,将未选定申报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最终人选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在基金设立后全额退还(不计息)。
7.认缴份额。基金管理人母基金出资比例为1%,基金管理人须在子基金层面募集社会资本(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出资),且不得低于子基金实缴总额的30%。
三、遴选程序
1.发布公告。根据《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实施方案》要求(见附件1),丰鑫公司通过有关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母基金管理人遴选公告。
2.材料申报。申报人向丰鑫公司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基金管理人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见附件3)、基金合作(投资)方案(含项目投后管理监督机制、基金内部决策及内控(风控)流程、基金管理费率等)、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管理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社会出资人出资承诺函、项目储备情况及阶段投资计划、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承诺函、以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有)等,评分相关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另见附件4。
3.申报人资格审查。根据遴选要求,丰鑫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的核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申报人。
4.专家评审。基金管理人遴选需经专家评审,专家由投管委推荐,投管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前召开专家会议对遴选评分细则进行讨论确定;然后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汇报30分钟,提问答疑15分钟,评审专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提问时间。评审专家基于申报人的现场汇报、提问答疑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评分,总得分前三的,拟定为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申报不足三家的,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申报单位符合本方案遴选条件,也可拟定为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
5.最终审议。县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管委”)召开会议,听取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评分情况介绍,审议并投票确定基金管理人推荐人选。
6.社会公示及基金管理人确定。投管委审定确定基金管理推荐人选后,丰鑫公司在有关网站上给予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最终人选,由江西省丰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
7.终止申报或合作资格。若在遴选基金管理人的前后出现以下情形,取消基金管理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合作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2)基金管理人违反《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
(3)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4)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时,出现资金募集不足或非法募集;
(5)母基金设立满 12个月,未实际开展投资设立子基金业务的;
(6)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或设立投资子基金领域不符合规定的;
(7)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未按规定主动上报的;
(8)合作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9)其他约定的事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实施,由江西省丰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解释。
四、其他事项
请于2024年5月26日24时前将报名资料报送至指定邮箱或地址,申报人应对申报表填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862870323@qq.com,标题名称为“基金公司名称+基金实缴规模”,或纸质版一式两份送至江西省丰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材料截止申报时间:2024年5月26日24:00,联系人:张世发,电话:18779946090,办公室座机0796-2218187)。
江西省丰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附件1.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实施方案docx.doc
附件2.承诺函docx.doc
附件3.委托授权书docx.doc
附件4.申报材料清单docx.doc
附: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实施方案
为实现永丰县高质量快速发展,助力永丰县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壮大,有效促进政府资金与当地产业、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发展升级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9〕46号)、《关于印发吉安市工业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永丰县发展实际需要,决定设立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县引导基金”),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将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大平台、大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招商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精准扶持我县生物医药相关产业培育发展及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不断提升我县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1+N”母子基金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其中:“1”为引导基金(母基金);“N”为包含生物医药大健康、文旅科技、数字科技、先进制造等产业方向的若干子基金(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基金注册
县引导基金(母基金)注册在永丰县,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产业子基金原则上也应注册在永丰县,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母子基金按计划募集到位,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母基金“5+5”,即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子基金原则上“4+3”,即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具体可根据产业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四、基金规模
县引导基金由江西省丰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鑫公司”)代表永丰县人民政府,联合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设立。引导基金注册资本10亿元,基金可同时通过向上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募集资金,进一步做大规模。
五、基金运作方式
1、母基金设立后,以设立子基金或产业直投方式,主要用于培育永丰本地优质企业,或配合招商引资政策引导优质企业落户永丰等。主要聚焦投资于生物医药大健康、文旅科技、数字科技、先进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子基金或直投项目。
2、母子基金原则上只投资永丰县项目(或待引进项目)。子基金需引进的其他资本投资方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引进,其他资本投资比例不低于30%,子基金投资业绩与母基金管理人业绩考核相关联。
六、基金管理人要求
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熟悉永丰县生物医药大健康、文旅科技、数字科技、先进制造等产业的发展情况,能梳理出永丰县产业供应链中需要强链、补链、延链的关键环节;具备丰富的一级市场投资经验和二级市场操作能力;基金管理人公司须具有丰富的政府合作经历及辅助政府招商能力;制定合适可行的募、投、管、退实施计划;根据县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会决议或相关配套政策协助项目实施;定期向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丰鑫公司报告基金运营管理重大事项等。
七、基金管理决策
县引导基金成立后,按照县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顶层设计,县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投管委代表政府授权江西省丰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出资代表(LP),由其遴选基金管理机构(GP),共同组建若干基金的模式运行。
(一)成立县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管委”)
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金融的常委副县长以及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职责是:负责审定县引导基金及其设立子基金的组建方案、管理办法、投资制度、县财政出资方案;听取县引导基金投管办、投决会、丰鑫公司和基金公司工作情况汇报;确定拟落地项目,以及批准县引导基金投资、运行、管理、退出过程中重大事项等。
(二)设立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投管办”)
投管办设在县工信局,由县工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丰鑫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职责是:统筹协调县引导基金出资;研究县引导基金有关指导政策、管理措施并提交投管委讨论通过;初步汇总、筛选、审核申报项目并建立重点项目库;投管委授权的其他工作。
(三)组建引导基金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
丰鑫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和县引导基金的投融资执行主体,负责组建投决会,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丰鑫公司、基金管理人和主要投资方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审议审定基金管理人拟定子基金组建方案;基金管理人提请召集投资决策会议时,就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议审定并形成决议;决议基金管理人拟定的投资方案等;将引导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提交投管委审定。
(四)政府主导决策基金工作及决策流程
1.项目申报及审批流程
(1)基金管理人组建引导母基金或子基金;
(2)各相关单位部门向投管办申报项目;
(3)投管办与基金管理人汇总建立重点项目库;
(4)丰鑫公司配合基金管理人建立项目组,共同组织项目材料。其中包括项目简介、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务尽调报告及现场尽调报告)、行研意见书等材料;
(5)基金管理人完成材料整理后,由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责任部门及第三方专家等发起项目评审会;
(6)评审会讨论投票同意并通过之后,拟定完整项目报告及评审会投资意见书(若未通过,则由项目组进一步与项目方就评审会上项目涉及的相关具体事项进行谈判、调整或对其它遗漏之处予以补充;沟通完善后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报告等完整材料提交评审会再次投票表决。如评审会一直未通过,可提交投决会进行研究审定);
(7)评审会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提请召开投决会。在投决会上,基金管理人将项目涉及所有文件资料提交投决会现场审议审定,并进行阐述说明;
(8)投决会研究讨论后进行投票,县政府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丰鑫公司、基金管理人和主要投资方代表各持一票,全票通过即算通过投资决议。投决会采取两审终审制,如果在投决会上有代表持反对票或提出保留投资意见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代表反馈意见重新论证完善申报方案后,再次召开投决会审议,若同一项目方案连续两次未全票通过,则由投决会提请投管办上报投管委,由投管委召开会议审定;
(9)丰鑫公司会同基金管理人具体操作执行。
2.项目退出及审批流程
(1)项目到期或申报提前退出;
(2)丰鑫公司会同基金管理人整理项目所有资料;
(3)基金管理人安排签约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事务所对项目出具合规意见书及项目审计报告;
(4)基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项目材料、投资管理记录、合规意见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投决会、投管委审议审定;
(5)丰鑫公司会同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操作退出。
(五)市场化决策基金工作及决策流程
市场化决策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除参与出资阶段的基金合伙协议及出资方案需按照投决会或投管委的审议决策执行外,其对具体项目的投资、退出等都按照已决策通过的基金合伙协议执行。
八、基金管理机制
(一)运作模式
主要采取“1+N”母子基金相结合,适当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二)基金托管
基金委托本地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需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并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向基金管理人、丰鑫公司、投管办报送基金半年度和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托管报告》,若托管银行受托资金出现异常情况,托管银行应及时向丰鑫公司、基金管理人报告。托管银行要配合县丰鑫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做好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三)投资限制
县引导基金投资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相关要求,县引导基金可发起设立县政府重大单个项目基金等子基金,并对已设立的子基金进行增资,具体项目主要由县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负责投资。其中:引导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募集规模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70%;县政府重大单个项目基金的出资比例根据决策的投资计划执行。县引导基金股权投资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前提下,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四)政府主导决策基金投资流程
1.项目来源。基金管理人、招商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向投管办申报项目,并将初步符合投向要求的入库项目推荐给基金管理人筛选。
2.初步筛选。由基金管理人组织专业人员对入库项目进行初步筛选,选出拟进行初步调查的项目。
3.项目立项。基金管理人对初步筛选后的重点项目进行立项,并逐步开展初步调查。
4.初步调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原则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对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开展初步调查。
5.项目初评。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项目通过初评后,基金管理人正式立项并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尽职调查。项目尽职调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的法律、财务咨询机构(通常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并由项目小组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以外的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及行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要在全面、科学、审慎和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特别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尽职调查完成后,尽职调查小组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7.项目论证。基金管理人对尽职调查报告内容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包括股权比例、价格等)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完善尽职调查报告,完成风险评估报告、投资建议书等资料。
8.基金管理人项目评审。基金管理人内部召开由第三方行业专家、投资领域专家等组成的投资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投资评审意见书》,并决定是否将项目资料、评审意见等提交投决会审议。
9.投决会审议与决策。基金管理人提请召开投决会,投决会决议经全数代表投票审议,全票通过即投资决议通过。若同一项目方案连续两次未全票通过,则由投决会提请投管办上报投管委,由投管委召开会议审定投资事项。
10.签约与投资。投决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后,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法律意见书》,丰鑫公司会同基金管理人实施投资。
(五)市场化决策基金投资流程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伙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内部风控决策机制实施投资流程,丰鑫公司依据授权代表政府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九、基金投资退出
(一)退出决策
县引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出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审议并决策,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退出方案。市场决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伙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内部风控决策机制实施退出流程,丰鑫公司依据授权代表政府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二)退出方式
基金管理人从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产业带动作用、投资规模、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可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协议减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三)退出流程
1.项目到期或申报提前退出;
2.基金管理人负责整理好项目所有资料,丰鑫公司配合;
3.基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项目材料、投资管理记录、合规意见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投决会、投管办、投管委审议审定;
4. 丰鑫公司会同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操作退出。
(四)引导基金在下列情况中可以无条件退出
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县引导基金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母、子基金未按《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直投企业非正常情况建设存在三个月以上停工的;丰鑫公司要求基金管理人或直投企业整改其违规违约行为,但基金管理人或直投企业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直投企业及项目、担保企业或担保物、基金管理人及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直投项目资金安全或基金正常运营情形的。
(五)引导基金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县引导基金退出;基金到期、在规定期限社会出资未到位或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等情况下县引导基金可以退出。基金管理人不得截留、挪用产业基金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或将其拨入其它账户,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可继续作为县引导基金滚动使用。
十、管理费用及业绩分配
(一)管理费用
根据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每一年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际出资总额的1.5%,有特殊贡献的基金管理人,其所管理基金退出收益的返还可以一事一议。
(二)基金投资收益
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分配,具体分配步骤为:①预先扣除基金相关税费;②返还投资人本金;③按照7%左右的单利收益支付各合伙人;④剩余收益按不超过2/8的比例分配给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⑤按考核结果让渡政府收益,对永丰县范围内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重点项目,可适当将政府部分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和社会投资人(政府出资人指定机构或部门根据项目退出时的年化收益率及产业效益等考核结果决定对其他合伙人的让渡比例),基金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给出资方。
十一、风险控制
(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的风险管理。一旦发现可能给引导基金投资造成损失的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置。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及日常监管等事务,同时,正常支付存款利息。
(三)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进行担保、贷款、股票(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除外)、期货、房地产、股票型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支出,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于托管银行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5.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二、考核与监督
(一)县财政局牵头,丰鑫公司配合,对引导基金整体运行情况、投资效果以及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及评估,在受托管理机构自评的基础上,每年形成专题报告向县政府汇报,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1.是否按照引导基金委托要求,组织专业管理团队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是否主动配合开展年度考核和评估。
2.是否按时提交引导基金管理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是否按要求及时提供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被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
3.是否按照投管委、投管办、投决会相关工作要求,向项目方行使相应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
(二)县财政局负责每年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价一次,当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则第二年县级财政资金注入减少50%,当年绩效评价为“差”,则停止第二年县级财政资金注入,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差”,则基金清算解散。
(三)出资人代表、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出资人代表、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等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平台监管。丰鑫公司应定期向基金机构和直投项目企业委派人员,监督基金和直投项目的运作情况。每年度应对直投项目企业和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投管办,考核结果较差的,丰鑫公司应要求基金管理人或所投项目企业在限期内进行整改。丰鑫公司对引导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投管委报告,对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监管。基金管理人应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参与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债权人会议等涉及企业发展重大影响的相关会议,形成季度投后管理报告,原则上并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向丰鑫公司进行报告,汇报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被投资企业经营及风险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情况(含基金报表和附注、投资进度、经营业绩、投资于永丰县资金比例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丰鑫公司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及年度投后管理报告等相关资料。
(六)相关部门监管。县引导基金接受永丰县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十三、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县引导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对发生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控和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未达预期的,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代行出资人履职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应责任。在决策程序到位的前提下,允许投资出现部分亏损,并予以责任豁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引导基金运营管理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本规定的情形,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定责,对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向评价,督促管理机构和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一)免责条件
免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永丰县产业布局规划。
2.符合县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和要求。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基金高质量发展。
3.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4.没有谋取个人私利。没有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5.主动挽回损失。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二)免责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1.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县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2.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县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3.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子基金或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三)不予免责情况
1.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县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出现问题后未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不予免责。
2.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以及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力等情况,不予免责。
(四)免责事项办理
免责事项办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由投管委负责实施。
1.启动和申请。应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处罚依据,如引导基金运行符合市场规律,兼顾到投资安全、收益及政策效应,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条件的,且亏损在20%(含)以内,可以不申请启动免责容错工作程序且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当引导基金清算时亏损超过20%的,投管委启动免责容错工作程序,相关管理机构认为符合免责容错情形的,也可以向投管委提出免责容错调查申请。
2.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投管委可授权投决会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引导基金的市场环境、行业特点、造成的后果及补救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调查报告上报投管委。
3.组织决定。根据调查情况,经投管委集体研究作出免责容错决定。一般应自启动或免责容错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4.结果反馈。投管委在免责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相关管理机构或人员。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免责容错处理
对给予免责容错的人员,作如下处理:
1.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2)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4)在投管委职责权限内,对出现偏差或失误的人员不作责任追究。
2.对确需追责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对其考核、评优评先和人员的提拔任用原则上不受影响,具体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干部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权限在县委、县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事项,由投管委提出免责或减责建议,提出建议后,报送县委、县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
来源:永丰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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