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这一刀真漂亮!既往症更“安全”了

作者| 猫妹

来源| 大猫好规划

保险的获赔率其实很高,但不能获赔的很多案件,有不少跟“未如实告知”脱不了干系。

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查出来很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的“既往症”。

但到底什么才算“既往症”?

有没有病,到底是医生说了算,保险公司说了算,还是客户自己说了算?

前不久,银保监会发布了对近期人身险产品中存在问题的通报,里面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四款医疗险产品的既往症定义不合理。

“某些医疗保险条款约定合同生效日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的症状属于既往症,缺乏客观判定依据,易引发理赔纠纷。”

监管手起刀落,干得真漂亮!

为啥这么说?

是因为很多人苦“既往症”久矣。

不少人买不到保险,被拒赔被加费,就是因为“既往症”。

还有很多人买了保险出了事儿保险公司却不赔,还是因为“既往症”。

但“既往症”不能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啊。

监管此举,就是给“既往症”设限制,让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拿“既往症”做文章,给客户埋雷。

之前曾经有个保险业的前辈开玩笑,说买保险的客户里很多人根本没有“既往症”的概念。

人恨不得马上进手术室,现在开始打听有没有啥保险能买,然后把手术费给报销了。

这是典型的逆选择,没病不买保险,有病想起来薅保险的羊毛。

保险公司怕的就是这种人。

所以才有“健康告知”环节,让客户自己交代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筛选。

但到底什么才算“既往症”?

如果让买保险的人定,那肯定除了得了马上要死人的病以外,都不算“既往症”。

如果让卖保险的人定,那肯定但凡有个头疼脑热都算,才能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开个玩笑。

但利己是正常的,谁不想自己越划算越好呢。

所以,猫妹觉得“既往症”的边界还是要合理才行。

像某些保险公司在合同里规定的,保险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的病都算既往症,就有点过分了。

什么才算普通人的医学常识?

应当知晓到什么程度?

是不是乳房上长个包、脚上长颗痣,后来癌变了,保险公司就可以说客户应当知晓那是乳房癌、黑色素瘤呢?

“我不知道!”

“我觉得你知道!”

“我真不知道!”

“我觉得你知道!”

……

照这么掰扯,真的是笔糊涂账啊。

所以监管这一刀,真的是下得好。

“既往症”还是应该有合理的标准,踏踏实实的,就是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不是挺好的吗?

那对买保险的人来说,到底什么算“既往症”,还是要心里有数。

像以下的情形,肯定算。

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

1、长期治疗未间断;

2、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未予以治疗。

以上三种,都算。

这里面要注意,即便是你没治疗,但是医生下了诊断,也可以算“既往症”。

如果觉得冤枉,医生诊断错了,那么没办法,也得拿出证据。

比如你又换了家医院检查,没问题,换了个医生问诊,医生说没问题。

一切还是要有真凭实据。

而有些情况,就算你自己有感觉,但是没看过医生,没有明确诊断,也可以不算“既往症”。

举个栗子,隔壁老王这两年偶尔觉得腰疼,有时候躺两天就好了,他一直没看过医生。

投保半年后,他又疼了,这回去看医生,跟医生说了之前的情况,医生大笔一挥,写下“腰痛2年”的病史,然后诊断他腰椎间盘突出症。

那么这也不算“既往症”,因为你是第一次确诊。

所以,“既往症”,还是挺公平的,要以医生的确诊为标准。

不能保险公司说了算,也不能自己说了算。

当然,“既往症”也不是无限问询,不能毫无指向性的问你从出生到现在的所有情况。

像现在健康告知里问的,都有明确的疾病指向,同时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比如一年内、两年内、三年内是不是出现过某某问题。

像泛泛地问你有没有过身体不适的,直接忽略就好。

这种大而全的问题保险公司问了也是白问,监管不会支持它们无限问询的。

如果买保险时对“既往症”拿不准的,可以呼叫猫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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