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羊城晚报】;
某品牌“仙女饮”植物饮料将演员刘涛的照片与签名印刷在瓶身和外包装上,该公司也持续大量发布宣传该产品的公众号文章、图片和视频。而演员刘涛并未与之合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8月2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该院已就此作出了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图/@刘涛tamia
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张某在其实际控制使用的微信个人账号中持续大量发布宣传某植物饮料产品文章、图片和视频。该产品瓶身、外包装均印有知名演员刘涛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欢乐颂2】电视剧演员刘涛”以及手写艺术签名“刘涛”。
2021年4月,刘涛以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1年6月,刘涛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官告知刘涛先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021年7月,刘涛再次向该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装并停止销售案涉产品,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新的侵犯刘涛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文章;责令张某停止在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继续发布新的侵犯刘涛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内容。
广州互联网法院随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询问。法院综合评判后认为,申请人刘涛是案涉姓名权、肖像权的权利主体,自本院受理该案以来,二被申请人一直未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微信个人账号中使用刘涛的姓名、肖像,尽管二被申请人接受庭询时主张已停止上述行为,但从其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看,二被申请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如不及时制止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微信平台根据申请人的通知,已对案涉微信公众号的部分内容进行处理,但二被申请人在微信平台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后仍继续实施新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形下,仅通过上述“私力救济”手段难以有效阻止损害发生。此外,对于案涉微信个人账号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尚不能通过投诉的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理。因此,本案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其必要性。
综上,法院认为,刘涛提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广州某进出口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申请人刘涛姓名、肖像的内容;被申请人张某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发布含有申请人刘涛姓名、肖像的内容;驳回申请人刘涛的其他申请事项;上述第一、二项裁定事项效力维持至申请人刘涛与被申请人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