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调岗只能被迫辞职?法院:支付经济补偿

无故被调岗,辞职后单位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孕期女职工被停保解约,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今(27)日,重庆市一中法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鼓励和倡导新时代女性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能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让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月嫂无故被调岗

辞职后医院被判支付经济补偿

周女士原本在一家妇产医院工作,岗位为月嫂,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周女士继续作为月嫂在该医院工作。后来,医院方向周女士寄送了《关于岗位调整的函》,将她的岗位从月子中心月嫂调整至公司,并取消月嫂相关待遇。

周女士认为,调岗无合理理由,未与其协商,要求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此后医院未再另行安排周女士工作,周女士遂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支付欠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裁决后,医院不服,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调整周女士的工作岗位没有事先和周协商,且在月嫂岗位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未对“实际经营需要”事由作出合理解释,也未为周女士明确新的工作岗位,缺乏调岗的合理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依法判决由医院向周女士支付欠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医院方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一中法院,该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安排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人岗相宜”原则,提供的工作地点应具备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以便于劳动者发挥其专业和特长,同时兼顾就业的便捷性,从而最大程度发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为用人单位创造最大效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仅以调岗为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并相应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若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等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孕期女职工被停保解约

公司应承担责任

2020年初,在渝北一家公司上班的冉女士接到单位通知,给予两个月的缓冲时间让其找工作。随后,公司停缴冉女士的社保。

虽然冉女士告知公司,自己已经怀孕,但是公司方还是按照当初的决定,拒绝为她缴纳社保。

后来,公司单方终止与冉女士的劳动关系。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通知冉女士给予两个月的缓冲时间找工作,不能体现劳企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且公司需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承担举证责任,因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而解除合同,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支持冉女士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欠付工资的请求,对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请求未予支持。

冉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一中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明知冉某某已经怀孕且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停缴社保并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赔偿损失,遂依法改判支持冉女士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女职工因其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法规应对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本案中,该公司在明知员工已怀孕且明确要求继续缴纳社保的情况下,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本案判决考虑了孕期妇女再就业存在的现实困境,通过支持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请求充分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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