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年11月23日,凯瑞德(002072.SZ)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2年11月23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根据公司的披露2021年年报,煤炭自营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为:按约定交付货物且验收期内客户未对质量提出异议,视为客户验收合格,确认收入。

但公司实际在装船或装车且取得客户盖章确认的结算单时确认收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不符。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替控股股东王健及其控制的企业处理事务的情形,未能完全做到与控股股东的人员独立。

此外,公司还存在董事会任期届满未改选,三会登记册不完整、会议记录不规范、会议通知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等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等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责令公司作出以下整改:一是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准确、合规的煤炭贸易自营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并尽快予以披露;二是及时履行法定程序;三是全面梳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出现前述规范运作问题的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其他缺陷或违规行为。

公司应于收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逐项问题的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对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

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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