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医保局对互联网医疗和互联网医药打开了医保支付的大门后,互联网医药再迎重磅利好!
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再次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本次网售处方药的大门终于要打开了。
一直要被禁的网售处方药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网购处方药很常见。但是在此前的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网售处方药一直游走在被禁的边缘。
网络销售药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在2017年、2018年都有过,但最终都未有正式文件出台,而在这两份文件中,网络销售处方药一直被禁止。
2017年,《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既不能展示处方药信息,也不能网络销售处方药。
2018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表示,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而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则不再禁止网售处方药。文件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还应当提交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销售信息。
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虽然加了很多限制条件,但是毕竟已经放开了。
单体药店也可以销售处方药了
单体药店网络销售资格也被放开。同样的是,在2017年和2018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单体药店网络销售资格也是被禁的。
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表示,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单体药店被排除在外。
2018年征求意见稿延续了这条,仍然是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今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表示,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即对能够进行网络销售药品的统一以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并不像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指定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