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怎样的,两者有什么联系?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权利,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经常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这两种权利都可以很好的阻止这种行为,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怎样的,两者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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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怎样的,两者有什么联系?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黄力律师解答:

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黄力律师解析:

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其行使的前提均是债权人的债权遭到损害,而债权人的债权遭到损害,其客观表现是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充足,则不存在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在此前提下,代位权的成立着重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状态;撤销权的成立着重审查债务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

法律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规定,是对债权人利益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评价后重新达成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状态,其赋予债权人权利,同时也严格限制其行使权利的条件;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债务清偿的效率,维护了交易安全。二者均属于债的保全方式,在适用前提及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差异大于共性。无论是当事人在制定诉讼方案,还是裁判机关在适用法律,均应当在清楚二者共性的前提下,熟悉其区别,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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