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郭秋成 昨日,南都记者从惠州市民政局获悉,2019年惠州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已经出台,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根据相关要求,各县(区)要确保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
7月前保障金差额一次性补发
根据《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惠州市城乡低保等标准不低于惠州市2018年标准和省2019年三类地区标准,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惠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65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30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农村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特困人员(即城镇“三无”人员)。2019年,惠州市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拟订为141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拟订为1750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拟订为128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拟定为1620元/人·月;农村和城镇特困照料护理标准拟订为130元/人·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统筹使用。
根据《通知》要求,上述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要确保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7月份在册保障对象在2019年1至6月保障金未达新标准的,其未达标月份的保障金差额应在7月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同时,要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对标一流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南都记者观察,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惠州市民政局局长刘巧慧曾提出,民政工作也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在兜底保障方面,从原来“兜得住”向“兜得好”转变;在社会救助方面,从原来单纯的物质救助,向包括精神、文化、教育、医疗等全方位救助转变;在服务方式上,从原来的应急服务、被动服务向主动发现、主动服务转变。要把高质量发展贯彻到民政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对标一流、对标先进,善于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量”不重“质”的问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服务质量。
刘巧慧表示,要扎实做好民政领域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低保中的扶贫对象超出低保条件后可延续保障至 2020 年底。将所有扶贫部门认定的无劳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和就业帮扶脱贫的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