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重申:“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7月30日,澎湃新闻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最高法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等六件案例。
案情显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第626155号、3980709号、9095940号“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等。
1995年3月28日、9月14日,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第626155号商标生产销售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红色纸包装和罐装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
1998年9月,鸿道集团投资成立东莞加多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属于加多宝集团关联企业。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许可人)与鸿道集团(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第626155号“王老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许可期限至2010年5月2日止。
此后,通过鸿道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多渠道的营销、公益活动和广告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获得众多荣誉。
直到2012年5月9日,针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裁: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大健康公司使用第3980709号“王老吉”商标。大健康公司在2012年6月份左右,开始生产“王老吉”红色罐装凉茶。
2013年3月,大健康公司在重庆市几处超市分别购买到外包装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及标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手提袋。
大健康公司认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使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请求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涉案广告词的广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系虚假宣传,并判令立即停止发布相关媒体广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宣判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大健康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重庆高院以及重庆第五中院民事判决。
最高法认为,从涉案广告语的含义看,加多宝中国公司对涉案广告语的描述和宣传是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的。
“本案中,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使用行为,不仅显著提升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而且向消费者传递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最高法表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可能性,反而没有涉案广告语的使用,相关公众会发生误认误购的可能性。同时,涉案广告语并不能使其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无形中失去了原来拥有的知名度和商誉。
基于此,最高法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在裁判理由中,最高法还表示,即便部分消费者在看到涉案广告语后有可能会产生“王老吉”商标改为“加多宝”商标,原来的“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认知,但该混淆的后果并不必然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引人误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