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19家混凝土企业因协商涨价而遭到反垄断调查,拟处罚金额近765万元。10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举行政处罚听证会,其中9家涉案企业提出申辩,称涨价是因为运输成本和原材料成本增加,不存在协同涨价实施垄断协议。
办案人员则回应,生产成本增加不应成为涉案企业实施法律禁止行为的合理理由。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因商议涨价,茂名19家混凝土企业遭反垄断调查
29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官网披露消息显示,这起案件系有人通过12358价格监管举报热线实名举报,称茂名多家混凝土搅拌站协同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区域垄断该市混凝土市场。
2017年6月13日,执法部门对19家涉案企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调查发现,2016年9月24日,19家混凝土企业相关负责人陆续加入名为“茂名混凝土交流会”的微信群,此后部分企业在群里发布涨价信息,并得到了回应与支持。
根据协商结果,自2016年9月25日开始,茂名市城区和高州市区城内C30混凝土由原来270元-295元/m³统一上调到340元/m³,最高上涨了70元。其他标号混凝土则以C30混凝土价格为参照,每增减一个标号,销售价格相应增减10元-20元/m³。
此后,19家涉案企业又多次聚会协商价格。在听证会上,涉案企业对涨价行为进行了解释,称这是为应对运输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的增加,各家的涨价幅度和调价时间存在差异,更重要的是几家企业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因此不存在协同涨价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
广东市场监管局则表示,涉案企业虽没有具体签订协议,但通过聚会商议、建立微信群互通信息等形式,对统一提高混凝土销售价格进行了思想联络并达成了合意。
据南方日报报道,现场办案人员回应,混凝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成本确定销售价格,但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能在一起商议、交流、合谋固定销售价格。调查发现,各家调价时点和调价幅度在曲线上是趋同的,涨价行为一致。此外生产成本增加不应成为涉案企业实施法律禁止行为的合理理由。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第四十六条指出,若违反该条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广东市场监管局依法拟对茂名市19家混凝土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764.9837万元。其中16家涉案企业按调查年度上一年(即2016年)销售额1%进行罚款处罚,另有3家牵头组织企业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
学者呼吁重视反垄断案件听证程序,提高执法透明度
除了广东省,南都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也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一起涉嫌反垄断案件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是某行业协会,因涉嫌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称,这是省局组建以来举行的首次反垄断案件听证会。
据南都记者了解,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特殊环节,是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形式。通过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可以充分阐述各自的意见和理由。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告诉南都记者,反垄断案件召开听证会并非必经程序,执法机关可依职权召开,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召开。
长期呼吁反垄断执法机构重视听证程序的刘旭认为,在反垄断执法程序中,被调查企业申请召开听证会,对反垄断执法取证与违法认定、罚没款计算和整改措施安排提出质证和申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序权利。对于执法机构而言,听证会有助于多方了解相关调查进度和主要证据,通过执法透明度来提高执法的科学性、中立性和公信力。
“无论是山东还是广东,能够依法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值得肯定。”刘旭说。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