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在鸿业铸造厂上班的李某因事需请假一周,单位不同意。李某无奈之下回到住处,刚巧遇上日常送桶装水的马某,遂谈起了工作上的事,恰巧,马某在今日被公司开除了。于是,李某向马某提出让他代替自己到工厂上班一个星期,工资计件算,做多少都归马某所有。两人在详细讨论了一下工作内容后,马某觉得可行,比自己搬桶装水的工作轻松多了,但是,马某有个疑问:“公司又没请他,怎么会同意?”李某说:“放心,我那工作就是倒煤渣,简单省心,老板是按件计酬,当天结算当天付酬,他才不管谁干哪。”于是,双方第二天在工厂见面后,李某告诉马某煤渣怎么拉,怎么倒,注意些什么安全事项等等。在第一天过后,马某领到了一百一十块钱。第二天,他干得更欢了。然而第三天不幸发生了,在马某穿过行车运行区域的时候,吊在行车上空的模板突然掉落下来,马某的右臂被掉下来的模板重重砸中,而装着煤渣的手推车则因惯性冲向一排还没定型的铸造模型,顷刻间,那些铸造模型全部报废。经过治疗,马某的右臂确认粉碎性骨折,被高位截肢,成了断臂人。为此马某还花了七万多医疗费。马某欲哭无泪,悲痛万分。有个老乡好心提醒他,他这应该算是工伤,可以找工厂要工伤待遇。然而,工厂老板对马某说:1、工厂并未聘用过马某,不属于工厂员工,要找人赔钱应找李某去;2、因马某的行为造成工厂四十多件模型报废,损失二十多万,工厂都未找马某赔偿损失,马某更没理要求公司赔偿;3、若马某再要求工厂赔偿,则工厂将起诉要求马某赔偿货物损失。最终,马某自觉理亏而没有向工厂提出赔偿。
针对以上案例,法务帮认为:虽然马某属于工厂员工李某叫来代替自己上班的,但是,马某与工厂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马某的受伤事件可以认定为工伤,要求工厂给予工伤赔偿,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1、马某在工厂上班,为工厂提供了有偿的劳动,并实际领取了工资,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工厂没有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马某第一天上班,并且领取工资的时候,工厂应当知晓马某不属于工厂 员工,却放任马某继续在工厂上班,没有表示反对,视为对马某工作的默认;并且单位按工厂制度按时支付马某工资,也可认定为对马某为工厂工作事实的认可,因此,马某受伤的,工厂应当负责。2、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在第一点分析中,马某俨然与工厂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这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符合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马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原因均是在工作过程中,并且是因工厂吊机货物坠落造成的,马某可以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要求单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3、因马某行为造成货物的损失属于不可抗力,马某没有赔偿的责任。在马某被货物砸伤后,运煤的手推车自然地因惯性自主滑行,以致货物受损,这是不能归责于马某的,根据当时的情形,在马某生命遭受危险时,没有理由要求马某再去控制手推车的方向,因此,造成的损失只能按不可抗力来处理,双方对此无法预料,马某不应承担该损失。4、李某对马某的伤害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李某与马某双方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双方约定代替工作的后果以及相应的责任具有明知的可能,双方依然同意代替工作的,应当视为自愿承担工作的风险;并且李某已告知工作的注意事项,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马某因事故受伤的损失不应由李某承担。综上,法务帮认为,马某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向劳动仲裁局申请仲裁,单位需要赔偿的费用可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并保留马某的劳动关系,或者马某退出工作岗位的,单位应每月再支付伤残津贴给他,直至他到达退休年龄,再给他办理退休手续,改为发放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