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4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私隐专员公署3日公布,有投诉人收到一名保险代理人发出的讯息,其中有提及投诉人的姓氏。投诉人查问对方从何处得知其姓氏及电话号码,未能收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向公署作出投诉。该名保险代理人3日被裁定违反2项《私隐条例》罪名成立,共罚款8000元(港币,下同)。
香港私隐专员公署于2017年5月接获投诉,投诉人收到一名保险代理人发出的讯息,推广保险公司的储蓄计划,讯息中有提及投诉人的姓氏。
投诉人表示,她并不认识被告,并查问对方从何处得知其姓氏及电话号码,但对方未能提供满意的答复,于是向公署作出投诉。其后,公署认为该名保险代理人滥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将个案转介警方。
3日,该名保险代理人于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2项《私隐条例》罪名成立,包括违反《私隐条例》第35C条,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没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资料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违反《私隐条例》第35F条,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没有告知对方有权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停止使用他的个人资料。该保险代理人承认上述2项控罪,共被判罚款8000元。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资料使用者应以尊重、互惠和公平的数据道德价值,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以符合客户的期望及相关法例和监管的要求,达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