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康美案的影响持续发酵,独董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如何完善相关制度,督促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成为各方焦点。
11月25日晚间,又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康美案”判决以来,已有超过40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独立董事的辞职公告,其中不乏个别明星“独董”。
独董离职潮的背后,关于独董不“独”、不“懂”、“闲职化”、沦为“花瓶”的质疑声音也不时出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多名资深独立董事发现,尚待完善的制度建设,或是“独董”难当的主要症结。一方面,“独立”的特征注定了独立董事的“外部性”,而这也使得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之间存在天然的权责差距;另一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归属、风险意识差异等,也导致了部分独董尴尬的处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就曾对外表示:“首先是独董的薪酬水平比较低,所担的责任和薪酬、权力完全不对称;其次,我想独立董事制度的很多环节都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制度建设。经常发生的情况是部门与部门之间、政策与政策之间并不搭界。比如说,独董的薪酬制度,对独董的处罚制度,司法能不能介入资本市场?”
独董履职“困境”
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的定义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但近年来,随着部分上市公司风险事件频发,独董职能虚化、工作流于形式等案例也逐渐流出。市场关于独立董事究竟能否发挥相关的作用产生了诸多质疑。对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市场也众说纷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其中关于独立董事提名权的问题,是市场争议的最核心因素。
“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最大问题就是,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在谁手上的问题。我国独立董事的提名是由股东方和董事会来提名,而中国又是一个人情社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发挥。”前资深投行人士、A股独立董事刘书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但记者统计发现,由于单个的小股东很难做到持股1%以上,而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中,多以散户为主,难以合力发挥作用,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由控股股东或职业经理人团队提名。
而这也导致独立董事“独立性”存疑。华南一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对记者坦言:“我十几年来累计在19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投的反对票超过10张,弃权票也有8张,但我投反对票的公司都不是被控股股东提名的。”
“我也可以替中小股东利益发声,但我不是圣人。我确实遇到一家上市公司存在一些我不太认同的行为,但因为我是被控股股东提名做独立董事的,所以不得已采取了一个迂回的策略,就是和公司商量,这次董事会能不能暂缓召开,先不表决。等大家充分沟通完以后,把这个议案的各方面风险重新评估一下,要么不上董事会,要么议案不执行。”前述华南独立董事说道。
事实上,这一现象也并非个例。除了“拨不开面子”之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了解到,部分上市公司股东或管理层提名的独立董事,也存在缺乏相关的风险意识或不适合相关的岗位的情况。
“现在市场上也不排除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撑门面’,挑选一些名气大的人担任独立董事;另外一些技术出身的独立董事,缺乏财务和法律相关知识,风险意识有所欠缺。”沪上一名有高校背景的独立董事受访指出。
刘书锦也认为,虽然每年有关部门也会进行相应的独立董事培训,但效果不好评价,“因为很多独立董事并不熟悉现在的市场和相关的制度节奏,就拿资本市场上的事情来说,非行业中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治理环境和宜商环境等并不了解,有些内容听了也可能听不懂。”
“履职标准”众说纷纭
除了独立性问题外,如何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也是市场颇为关注的话题。
相关规则要求,独董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经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独董的现有权责中,首先是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等进行现场检查,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及董事会议题内容;其次是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任免、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此外,对于履职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同时,为保证独董能够切实履职,规则亦赋予独董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单独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公开征集投票权等特别职权。
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关于“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却评价不一。
“独立董事考核不能说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监督不出现财务造假等都是目标,只是目标比较宏大。但是独立董事这个角色,注定了他的作用只能是从旁辅助,他的存在只能说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前述高校系独立董事说道。
而如何评价一个独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履职,该高校系独董认为,从外部是很难判断的,而是要从内部来看,“比如出席会议的情况,参与讨论是否积极,在会议上提出了哪些建议。市场有一种偏见,总认为投反对票就发挥了作用,但在实践中,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建议可能比反对更能看出独董的作用和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在独立董事的投票情况上,一些“约定俗成”的内容与普通投资者的理解也存在分歧。
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对一项内容或议案可以给出“同意”“弃权”“反对”三种类型的反馈,但目前外界对独董的反对票和弃权票有不少误区,甚至认为独董是不好意思投反对票的情况下,才委婉投了弃权票。
但在刘书锦看来,“弃权票和反对票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弃权票是无法判断,缺少足够证据去发表明晰意见,而否定意见是获得了充足证据后的判断。”
“反对票也不是能很轻易投的,因为必须获得了足够的证据支持,不是说跟谁对着干、充当某个角色。作为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是专业判断,这就需要专业的证据和专业的支持,如果缺失,就不能发表独立意见。”刘书锦说,“独立董事发表反对意见要慎重。我们不代表任何一个利益方,我们代表的是没有进入董事会、没有进入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民的利益,我们是市场的专业人士,并不是某一具体股东的代表。”
制度建设尚待完善
随着康美案的影响持续发酵,独董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如何完善相关制度,督促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成为各方焦点。
针对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刘书锦建议,相关部门可以下发规章,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集中到监管部门手中,监管部门已经具备了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的能力,然后根据各个上市公司的资料匹配相应的独立董事,在双向选择的情况下完成聘任。
“独立董事津贴方面,可以由各家上市公司缴纳相应的独立董事基金,由监管部门发放给相应的独立董事。”刘书锦说道。
而在保障独立董事专业性方面,刘书锦认为,关系型人士、大学教授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意识是缺失的,他们对自身的勤勉尽责也是陌生的,因此官员和大学教授并不适合担任独董。
“而那些做证券业务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券商、PE等,对上市公司的运作以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及职责都有很好的理解,而且他们要维护自身的专业操守和口碑,所以更胜任独董一职。”刘书锦进一步补充道。
对于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制度上,也有业内人士指出,为了使独董更好发挥监督作用,独董的角色和应承担的职责还需进一步理清。比如可考虑将独董责任范围限制在审查和把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可能涉及“利益输送”或“掏空公司”的特定事项内,让独董更好地“在其位谋其政”。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当前独立董事制度尚存不足,但在我国推行独董制度的20年间,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A股市场实践来看,独董制度对于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具有积极影响。特别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独董在公司人员聘任、签署定期报告、控制权争夺等重要事项上,通过投反对票、公开发表独立意见等方式表明立场。
“一个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因为一点问题,就全面否定这个制度。”前述高校系独董说道。
而在相关制度还未完善之前,该独董建议,相关方也应该仔细考虑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时间精力履行好职责,还要对上市公司的诚信和配合情况进行考量,而不是将任职独董视为“躺着赚钱”的“美差”。
“一般为了稳妥起见,我会从两个维度去选择企业,一是我了解它,并且有足够的精力履职;二是有信任的人担任管理层,毕竟独立董事归根结底还是外部人,外部信息有一定的滞后性。”该高校系独董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