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类企业在越南投资经营之法律实操要点及风险防范

引 言 近年来,东南亚地区因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逐渐成熟的贸易环境、优惠的经济政策等原因成为了全球

引 言

近年来,东南亚地区因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逐渐成熟的贸易环境、优惠的经济政策等原因成为了全球投资的热门区域及“一带一路”重要区域。

越南,作为《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年)、《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018年)等国际合作活动的积极参与国,吸引了来自全球包括中国的投资目光。 在越南北部最大的港口城市海防,中国·越南(深圳-海防)经济贸易合作区正在从蓝图快速变成现实,该合作区承担着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重任,并将有力促进越南海防经济发展。 在诸多海外现代化产业园区的建设过程中,不乏素有“基建狂魔”之称的中国建筑类企业的身影。

本文基于本团队近期参与的某国有建筑类企业在越南投资经营项目,依据与越南律师就越南公司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的沟通交流,结合越南的营商环境、法律环境,分析中国建筑类企业在越南投资经营之法律实操要点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越南投资环境及投资潜力分析

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总局相关统计,2018年越南经济发展取得了新的突破。 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达7.08%(为11年来新高),增长率超越6.7%的既定目标。 2018年越南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达354.6亿美元,同比增长9.1%。 根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总局2019年5月公布数据,今年前五个月对越南的直接投资额达167亿美元,为4年来新高,其中来自中国的投资所占比例较大。

二、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根据世界银行Doing Business小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报告,越南的营商环境轻松度在190多个经济体中排名69位(2018年排名68位),排名低于新加坡、泰国、印尼及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世界银行在报告中指出, 越南在经济透明度、问责制度、政府工作机制等方面较为落后是越南营商环境排名较低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越南政府十分重视对营商环境的改善。 根据越南政府2018年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19号决议,越南政府将采取取消、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减少限制投资经营领域,简化行政查验程序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其营商环境指数排名。

三、政府合作步入新阶段

自1991年中越恢复外交关系开始,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以较快速度逐年增长。 2008年10月22日,在中越两国总理见证下,深圳市政府与海防市政府签署《中国·越南(深圳-海防)经济贸易合作区合作协议》,中国·越南(深圳-海防)经贸合作区(以下称“深越合作区”)在越南海防市正式成立,深圳企业在越投资步入了更为成熟的阶段。

中国建筑类企业在越南投资经营的法律实操要点

一、中国建筑类企业在越南投资实体的选择

根据越南对WTO的承诺,中国建筑类企业作为外国建筑承包商在越南投资经营,可以下列三种形式之一在越南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包括:

(一)在越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在越南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自己的越南法人实体地位,独立于外国建筑承包商,可以自行签订建筑合同并在越南承接建筑工程项目。 如开展施工测量、施工规划制定、设计和设计评估、建设项目的制定和检验、管理咨询、施工执行、施工监理、施工检查和施工成本管理等在内的经营活动,需要自行取得在越南开展建筑活动的资格证书。

投资登记证(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IRC”)及企业注册证书(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ERC”)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必备证书。 基于不同原因(例如投资项目的性质、投资资本金等),在取得IRC和ERC之前可能还需要特定主管部门(例如政府或省人民委员会,取决于受限制的区域)的投资政策批准。 一般而言,如果拟开展的投资项目不需要投资政策批准,IRC将在提交完整准确的申请档案后15天内由规划和投资部(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DPI”)授予。 获得IRC后,DPI将在完整准确的申请档案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授予ERC。 实践中,政府部门的授予时限可能会延长。

(二)在越南设立外国建筑承包商分支机构

外国建筑承包商分支机构被视为外国建筑承包商的附属单位,相关业务由外国建筑承包商授权,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根据越南法律,获得在越南开展建设工程活动资质证书的组织须是根据越南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资格证书。 如外国建筑承包商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越南的建筑业务许可证(Construction Operation License,“COL”),分支机构则不需要单独取得资格证书。 越南法律对分支机构经营的地理范围没有限制。 因此,该分支机构可以在外国建筑承包商的授权范围内,在越南不同地区/省开展经营。

如外国建筑承包商选择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经营,需要向贸易和工业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MOIT”)申领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期限一般为5年并且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外国建筑承包商的经营期限。

(三)外国建筑承包商在越南自行进行建筑工程,而不在越南设立任何实体或分支机构

如果投资者/发包方选择外国建筑承包商作为建设施工方,且外国建筑承包商有资格按照越南建筑法的要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外国建筑承包商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越南的建筑业务许可证(COL)。 获得COL后,外国建筑承包商应在建筑工程所在地设立一个项目管理办公室(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PMO”,即项目部),项目部只能在施工合同期限内运营,施工合同终止时解散。

PMO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登记名称、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印章、银行账户和税务代码等信息,完成上述登记后,外国建筑承包商应直接或通过邮寄书面通知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tiry)、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越南国家银行(the State bank of Vietnam)、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People’s Committee)、PMO所在地的建设部(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或有关的建设主管机关。 PMO的印章将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警察局(Police Department of Province)登记。 合同到期时,印章应退回发证机关。

二、越南建筑法相关法律问题

(一)招投标制度

根据越南法律,招标法强制要求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的情形如下:

1.国家预算资助的发展投资项目;

2.国有企业发展投资项目;

3.由国家、国有企业提供资金占该项目总投入达到30%或以上,或低于30%但超过5000亿越南盾(约2200万美元)的发展投资项目;

4.国家资助的旨在维护法律规定的国家机构正常活动的采购项目;

5.由国家资助的旨在为公共目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项目;

6.国家资助的国家储备货物采购项目;

7.根据法律规定对药品、医疗用品资助国家和其他情形的采购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投资者/发包方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启动招投标程序,如启动招投标程序的,在执行招投标程序时应当适用越南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二)转包或分包制度

关于转包制度,越南法律对适用投标法的合同规定如下: 承包商禁止将合同总价值10%或以上的工程,或者虽低于合同总价值的10%但超过500亿越南盾(约合220万美元)的工程进行转让。 这项规定应解释为,如果建筑工程的转让价值低于合同总价值的10%且低于500亿越南盾(约合220万美元),承包商可以转让这些建筑工程。 但是,除招标文件说明可以转包的之外,法律还明确禁止投资者/发包方接受承包商转包。 如果将这两项规定严格解释在一起,则法律禁止任何合同转让,无论合同价值如何。

关于分包制度,主承包商可以与经投资者/发包方批准的、招投标文件中指定的分包商名单中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越南法律没有规定主承包商可以分包给分包商的工程百分比。 但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分包合同并不会改变主承包商的义务,分包工程的数量、质量、进度和其他责任仍然由主承包商承担。 对于不适用招标法的合同转包或分包,由合同双方(即投资方/发包方和承包商)协商决定。

(三)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

1.违法转包将被禁止参加投标

如外国建筑承包商违法转包,将被禁止参加1至3年的投标。

2.违法挂靠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外国建筑承包商不允许使用其他合格的建筑企业资质在越南进行建设项目,即禁止挂靠。 如投标时使用其他合格建筑企业资质,可视为提交不真实的投标文件,可能会被罚款1500万越南盾(约合650美元)。 在没有取得越南的建筑业务许可证(COL)的情况下进行建筑工程,可能会被处以高达3000万越南盾(约合1300美元)的罚款。

3.违法转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适用招标法的合同进行违法转包,如造成1亿越南盾(约合4300美金)以上的损失,或虽低于上述金额但外国建筑承包商曾因违法转包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根据越南刑法规定前述行为构成犯罪,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最高可判处12年徒刑,且在1至5年内禁止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工作,或被没收全部或部分资产。 只有个人会受到此类刑事处罚。

三、越南税收制度

(一)越南主要税种及税率

(二)越南个人所得税

越南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商业活动收入、工资、资本投资、版权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人视为越南居民纳税人: (1)一个日历年或连续12个月(自在越南停留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在越南境内停留183天或以上; (2)因任一情形在越南经常居住: 根据越南居住法律规定,在越南有经常居住地; 或根据住房法律规定,在一个税务年度通过合同租赁住房超过183天; (3)在越南有经常居住,即便在一个税务年度少于183天,但该人不能提供在其他国家居住的证明,该人也将被认定为越南居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为非居民纳税人,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商业活动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服务为5%,生产、建筑、运输和其他业务税率为2%,工资收入为20%。 对于其他收入,税率取决于收入类型,资本投资为5%,资本转让为0.1%,房地产转让为2%,特许使用费或特许经营权为2%,获奖、继承和礼品为10%。

越南没有特别针对外国人的个税减免政策。 无论外国人还是越南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均可以获得个税减免。 但是对于外国人的特定收入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包括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每年年假往返机票、越南工作的补贴、雇员子女在越南学习的费用(从幼儿园到高中)。

(三)越南税收优惠政策

越南法律规定了两种税收激励政策: 在特定时间内或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或在进口固定资产时,对原材料、供应品和项目零部件,免征或减征进口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激励,法律规定较低的税率作为标准税率(例如10%或15%)的例外,提供免税期或在特定时期以税务减免方式提供投资补贴(如在投资项目前4年或前2年减税50%)。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通常适用于在特定地点(例如,处境不利的地区和处境极为不利的地方)进行的投资; 被确定为对该国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优先行业,例如高科技行业的项目、大型资本或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的投资; 以及预计会对社会条件产生实际影响的项目,如教育或医疗保健行业。

除适用上述税务激励政策外,在越南从事建筑工程的外国分支机构,没有任何特殊的税种或税率规定。

四、越南社保制度

如外籍员工持有越南当局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且外籍员工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有效期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该等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员工被要求参加越南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如外籍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或达到退休年龄(男性最高65岁,女性最高60岁),则无需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雇员和雇主同意不参加强制社保或不按法律规定金额缴纳社保,可能最高被处以200万越南盾(约合90美元)的罚款; 未按期缴纳社保、未按正确数额缴纳社保、没有为必须购买社保的雇员购买社保,雇主将被处以相当于应缴纳的强制性社保费用24%至30%的罚款(不超过1.5亿越南盾,约合6500美金); 雇主没有为所有应当购买社保的员工购买强制社保,雇主将被处以相当于应缴纳的强制性社保费用36%至40%的罚款(不超过1.5亿越南盾,约合6500美金)。 除行政罚款外,还将采取强制雇主补缴遗漏的社保费用及利息等补救措施。

五、越南外汇管理制度

越南没有完全自由化外汇管理制度,所有进入越南的资本投资,不论直接还是间接,都必须通过特定投资资本银行账户进行,并且任何分红、资本回报必须通过相同账户进行操作。

越南法律允许公司在盈利,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财务义务,且分红后公司仍能偿还负债和其他责任的情况下进行分红。 越南的投资法保证外国投资者在履行对越南政府的所有财务义务后,有权将其在越南的商业投资收入转移到国外。

股息可以通过现金或资产方式支付,公司可以向外国投资者汇出外币股息。 此外,给外国投资者的分红,不论是给企业还是个人投资者,在转移到国外或留在越南境外时,都免除股息(扣缴)税。 但是,在向海外汇款前,外国投资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利润汇款申报单。

中国建筑类企业在越南投资经营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选择适格的投资经营主体

外国建筑承包商要在越南承接建筑工程,需要按照越南法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建筑承包商分支机构,或不在越南设立任何法律实体或分支机构。 在第二、三种投资实体选择下,外国建筑承包商可以以自己在国内的建筑企业资质作为能力和经验证明,申请获得越南的建筑业务许可证(COL),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业务。

没有取得越南的建筑业务许可证、挂靠其他合格建筑企业资质在越南进行建设项目,将可能被予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涉案人员还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 提醒拟赴越南投资经营的建筑类企业注意按照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并在资质及授权范围内经营,以避免遭受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二、遵守越南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如前所述,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对于适用招标法的项目,严格解释的情况下禁止任何合同转包。 分包需与经投资者/发包方批准的投标文件中指定的分包商名单中的分包商签署分包合同。 转包、分包不改变主承包商的义务,相应的责任仍由主承包商负责。 违法转包将面临行政及刑事处罚,也可能因违反与投资方/发包方合同约定而需承担违约责任。

提请拟赴越南投资经营的建筑类企业注意,按照越南法律规定及与投资者/发包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合法分包,并谨慎挑选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分包商进行合作,在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中设置“背靠背”的追责条款,即如因分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工期、质量不合格而引发投资者/发包方追责,因而导致越南分公司的损失应由分包商承担。

三、依法履行越南法项下的财税义务

越南法律法规允许越南公司向外国投资者/股东分红,前提是依法履行对越南政府的财税义务,即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税费等。 未依法履行纳税、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义务可能导致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也将影响在越南投资回报回流中国境内的申请程序。

四、其他

我们注意到,外国建筑承包商在越南签署的相关合同多以越南文和中文书写,并多约定发生歧义时以越南文为准,还可能约定根据越南法律在越南仲裁。

建议拟赴越南投资经营的建筑类企业注意中越法律,特别是有关建筑类法律法规的区别,必要时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专业意见或进一步聘请越南律师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核,以把控履约风险,降低风险成本。

结 语

由于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及“一带一路”等对外开放政策的积极倡导,越来越多的建筑类企业伴随中国企业 “走出去”的脚步,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安营扎寨、建巢筑穴提供建设施工服务。

越南是中国的邻邦,我们对其经济环境、文化环境较为熟悉,投资行为日益增多。我国与越南在经济合作领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中国企业对越南的投资热,体现了我国企业日益强大的经济实力,也体现了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趋势。 (本文引用条文略)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