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海关规定 合肥晶凯仓储有限公司被罚16万余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官网消息,2月7日,庐阳海关发布关于合肥晶凯仓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违反海关规定 合肥晶凯仓储有限公司被罚16万余元

经调查查明,2021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合肥晶凯仓储有限公司有 55188 项跨境电商国内销售退货订单未按照海关监管要求退货入区,致使海关中断对进口货物的监管。经计核,所涉货物价值为 1628230.39 元人民币,涉嫌漏缴税款 97139.67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 162800 元人民币。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庐关违字〔2023〕0002号

当事人:合肥晶凯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WUTR63D。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 3188号经开区综合保税区2号保税仓。

经调查查明:2021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当事人有 55188 项跨境电商国内销售退货订单未按照海关监管要求退货入区,致使海关中断对进口货物的监管。

经计核,所涉货物价值为 1628230.39 元人民币,涉嫌漏缴税款 97139.67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合肥晶凯仓储有限公司主体身份证明、国内退货未入区清单明细、《稽查通知书》(庐关稽通(2022)20223310000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庐关计核字 2022

年第 21号)、涉案货物税差滞纳金计核表。

(二)当事人陈述:合肥晶凯仓储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合肥晶凯仓储有限公司关务部主管徐敏祥查问笔录。

当事人跨境电商国内销售退货订单退货未入区,致使海关中断对进口货物监管的事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 162800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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