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新峰 记者 严君臣)南通通州一女子结婚后,只在男方家里住了两个晚上,便独自回到娘家,为此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9月1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那么,婚前的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退还部分彩礼。
2017年下半年,90后姑娘钱某与80后小伙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恋爱期间,周某送给钱某价值2万多元黄金手饰及11200元的礼金,还为钱某购买价值几千元的手机和衣服。2018年5月某日上午,周某根据钱某父亲的要求又给付礼金10万元,当天下午两人便到民政局领证结婚。同年6月10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次日一早钱某就独自回了娘家。因钱某擅自回娘家,以及周家怀疑钱某腹中胎儿是否亲生等,两家人发生纠纷。
经镇里调解,钱某跟周某回婆家又住了一晚,但一晚过后钱某又回了娘家,与周某一直分居。不久之后钱某自行打掉腹中胎儿。此后,周某起诉离婚并要求钱某退还彩礼。诉讼中,钱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起诉要求离婚,钱某表示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领证后钱某仅在周某家居住两晚,婚后并没有正常的共同生活,钱某先后给付价值约14万元的彩礼现金、金器等,较本地一般经济水平,彩礼数额偏高。周某根据钱某家要求送了彩礼,双方才登记结婚,钱某有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考虑到钱某曾怀孕又终止妊娠等情况,酌情由钱某返还部分彩礼,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且钱某返还周某礼金8万元。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结婚没有共同生活的,应适当返还彩礼
所谓彩礼是指男方为缔结婚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赠送给女方的财物,通常包括礼金、金器等,彩礼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更多。
彩礼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即以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日常生活中,订婚双方“过礼”后因故未能成婚的情形较为常见,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时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应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三)项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钱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钱某仅在周某家中居住两晚便独自返回娘家,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形成离婚诉讼。同时,由于双方未能共同居住生活,钱某依法应返还彩礼。至于返还数额,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法官提醒,婚恋群体应树立理性健康婚姻观念,在彩礼给付上,女方切莫过高要求或跟风攀比,男方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倡导简约、朴素、节俭的婚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