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芒果你别吃,湖南卫视状告“湖南卫视”侵权 | 弘毅热点

11月27日,@湖南卫视发布了一则关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文化传播公司)违法使用“湖南卫视”字样的声明。

什么情况?

这是大水冲了龙王庙

自家人杠起来了?

自己山寨自己?

这是唱的哪一出?

吧唧吧唧

小毅最喜欢吃酱婶儿的瓜了!

该声明称,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含“湖南卫视”字样的企业名称或简称的行为 ,已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 (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32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6)湘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 (2017) 最高法民申1314号)判决属侵权行为。

声明还表示:“ 该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下称湖南卫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属于其旗下企业 。 如文化传播公司擅自宣称他们是湖南卫视旗下企业或由其他关联企业与广大社会公众开展联系、交流或合作,均属于严重误导广大社会公众的欺骗行为,严重侵犯到我台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已涉嫌违法犯罪。”

湖南卫视VS湖南卫视文化传播公司

这些年,湖南卫视一直稳居地方卫视一哥地位,独占鳌头,众多热播剧和综艺节目为其带来居高不下的收视率和良好的口碑。那么这次案件的主角之一“湖南卫视文化传播公司”和“湖南卫视”究竟是怎样一个关系?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他们到底是一对佳偶还是一段孽缘。

据调查,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在1999年8月由湖南电视台设立的下属独立法人公司,隶属于芒果传媒,是芒果传媒旗下的87家单位之一,属于复合型公关传媒公司。而湖南卫视是湖南广播电视台和芒果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套综合性电视频道,于1997年1月1日开播。

这里要提一点,现在的湖南广播电视台其实系由原湖南电视台与其他单位合并组建而来,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所以,湖南广播电视台在设立之时,自然承继了原湖南电视台的有形财产和包括商标专用权、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在内的无形财产等权益。

文化传播公司欲以湖南广播电视台系2010年才组建成立为由,否定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的历史承继关系,该行为并没获得法院认可。

那么,文化传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呢?

首先,文化传播公司成立时使用其公司名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根据在案证据,原湖南电视台对其下属单位湖南卫视节目公司投资入股文化传播公司是明知的,文化传播公司在成立之时使用含有“湖南卫视”字样的名称,已经过原湖南电视台的许可;另一方面,由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系原湖南电视台的下属单位,文化传播公司使用“湖南卫视”,真实的反映了其与原湖南电视台的关联关系,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在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通过《股份转让协议》等手续,将其持有文化传播公司的30%股份,以认缴的15万元为对价转让给第三人后,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湖南电视台及其承继者湖南广播电视台之间不再具有股权上的关联关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该公司名称已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事实上,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将股份转给他人,已逾两年,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3年10月21日向文化传播公司发出律师函,以文化传播公司名称中仍含有“湖南卫视”且公司官方网站仍然使用湖南广播电视台台标等涉嫌侵权为由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权,删除网站涉嫌侵权内容。此后, 文化传播公司仍然未变更企业名称,继续突出使用“湖南卫视”字样。

很明显,文化传播公司在已知侵权的情况下,还是不管不顾,在官网平台等地方使用“湖南卫视”的商标。恶意攀附“湖南卫视”商誉,主观恶意明显,有违商业道德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文化传播公司败诉,不仅被严令要求更改企业名称,还需赔偿湖南广播电视台120余万元。

文化传播公司被判侵权的案例告诉我们:不要保持侥幸心理,蹭热度,搭便车的行为并不可取,脚踏实地运营自家的品牌才是硬道理。最后小毅不得不再次提醒各位,商标注册一定要,快!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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