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播放音乐作品,酷我音乐被诉侵权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1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某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IT之家4月14日消息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1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某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杨某称其创作的歌曲《夏夜如烟》和《sahala》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杨某诉称,其是歌曲《夏夜如烟》和《sahala》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著作权。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我公司”)在未经杨某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两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杨某享有的权利。杨某认为,酷我公司在其创作的《夏夜如烟》歌曲名字后面加了“原创”字样,在《sahala》歌曲后面仅标注了其艺名,两首歌曲均未署名杨某为词曲作者,直接侵害其署名权。

此外,杨某称,酷我公司版本的《夏夜如烟》对于部分歌词的发音、歌曲的音调和节奏进行了修改,侵犯了其修改权、改编权与作品的完整权。此外,酷我公司盗用其演唱《sahala》的小样demo版本未经其任何授权,在酷我公司运营网站上进行发表,并收取费用,侵害其发表权、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

故杨某将酷我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酷我公司在其运营的酷我音乐网站、移动客户端主页及其微信公众号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判令酷我公司赔偿杨某造成的两首歌曲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酷我公司辩称,杨某提供的权属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的两首歌曲享有合法权利。

此外,酷我公司认为,其并未侵犯杨某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对于赔偿金额,酷我公司认为,涉案歌曲在其网站上为免费下载,公司并未获利;且词曲作者与歌曲知名度都不高,作品价值很低,杨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因此,酷我公司认为杨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求。

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否为杨某;酷我公司是否侵犯了杨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权利及杨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杨某称,其曾在2005年的快乐大本营原创颁奖礼现场演唱过《夏夜如烟》,当时字幕中署名的“飞颖”为其艺名。但酷我公司并不认同“飞颖”与杨某的关联性。

杨某举证证明,酷我音乐平台上的“女声版《夏夜如烟(原创)》”最早的网友留言时间为2015年3月,故酷我公司实际侵权时间至少大于三年。

对于歌曲《sahala》,杨某当庭展示了多份创建或修改于2005年至2006年的音轨文件,并称该歌曲始终未公开发行,只是demo版本。而酷我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发表权益。

而酷我公司则举证称其已经从相关公司获得了涉案歌曲《sahala》的授权。

IT之家了解到,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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