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南都市网
江南都市报讯 严清、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销售的食用减肥胶囊中检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布 曲明”,4名女子获刑。9月27日,记者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上诉一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案发,在明知对方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某某多次从李某某等上游卖家处,陆续进购了大量食用减肥散装胶囊和带瓶包装胶囊,使用其通过淘宝购买的包装瓶对食用减肥散装胶囊进行了灌装,并通过产品代理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将该产品销售至江西、辽宁、新疆等全国多地,销售金额达25.543万元。其中,向胡某某销售减肥胶囊共计15.04万元。在明知对方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从邓某某等其他卖家处陆续进购了大量食用减肥胶囊,并使用其淘宝、微信购买的包装瓶、定制的标签等分装为“燃脂计”减肥胶囊并销售,销售金额达18.0617万元。
被告人姜某在明知对方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多次从胡某某处陆续进购了2.5617万元的“燃脂计”减肥胶囊,并销售给被告人周某某等产品代理,销售金额达6.2934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对方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先后四次从姜某处陆续进购了1.112万元的“燃脂计”减肥胶囊,并通过开设在萍乡市、芦溪县的五家化妆品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在9980元以上。
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邓某某、胡某某、姜某、周某某销售的食用减肥胶囊中检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布 曲明”。
经法院审理认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被告人姜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悉,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