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宗庆后家族的110万美元信托资金被悄然转出,一场涉及非婚生子女、跨境诉讼和信托控制权的家族纷争浮出水面。原本用于财富传承的离岸信托,如今却成为诉讼的最大争议。
这场娃哈哈宗馥莉离岸信托纠纷,不仅揭开了离岸信托运作的灰色地带,也敲响了一个现实警钟:当信托“不透明”、条款模糊、受托人难以制衡,受益人要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就从这一典型案件出发,聊聊当信托“失控”时,受益人该如何维权、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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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事件:传承工具变“权属迷宫”
近期,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家族设立的离岸信托引发法律纠纷,迅速成为舆论焦点。据彭博社报道,香港高等法院已经受理了三位自称为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人士发起的诉讼,被告是娃哈哈现任董事长宗馥莉。原告声称宗庆后出于保障他们的生活与发展的目的于2003年在香港设立了离岸信托。而宗馥莉在宗庆后去世后未经授权从信托账户转出110万美元,涉嫌非法处置信托财产,请求法院发出对宗馥莉禁令并出示近18个月的流水。
本案中,原告方提交了包括信托文件、银行转账记录、宗庆后语音录音在内的多项证据。而宗馥莉方则出示了一份宗庆后于2020年签署的遗嘱副本,主张其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否认三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尽管案件仍在审理中,但这场离岸信托纠纷已经充分暴露了信托制度中的诸多隐患:
🔸 设立时是否取得受益人真实同意?
🔸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否存在操控关系?
🔸 离岸结构是否绕过监管,反而加大了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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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隔离魔法,真能无懈可击?
所谓离岸信托,是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一种信托形式。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信托财产中,由当地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对财产进行保管、管理与运作,并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凭借“资产隔离”“税收筹划”“隐私保护”等特点,离岸信托长期以来被视为高净值人群进行财富传承和风险防范的“万能工具”。
其中最核心的法律优势,正是所谓的“财产隔离”机制: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名下剥离,由受托人独立持有并管理,原则上不受委托人债务、婚姻或继承纠纷的影响。但实践远比理论复杂,信托绝非坚不可摧的“保险柜”:
🔸 若设立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如未取得受益人知情同意、控制关系不清),法院可能认定该信托为无效设立或变相赠与。
🔸 若受托人缺乏独立性,仅听命于委托人指令,则极可能被司法机关“穿透认定”,财产隔离形同虚设。
🔸 离岸结构虽具便利,但也带来跨境信息披露、权属核查和法律适用的层层障碍,进一步加大维权难度。
在娃哈哈事件中,之所以产生争议,恰恰在于无法明确该离岸信托中受益人的范围、受益权的分配方式、资产管理与处置权限等条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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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变“风险源”,受益人如何维权?
当信托结构出现“失控”迹象,受益人是否只能束手无策?答案是否定的。即便面对复杂的离岸信托,受益人仍有一系列法律路径可供维权:
1、查阅权
大多数国家的信托法均赋予受益人对信托文件、账户报表、收益分配记录等的查阅权。受益人可委托律师正式提出信息申请,如受托人拒绝提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信息披露。
2、主张信义义务
受托人负有诚实、善意、忠实履行职责的信义义务。如果其行为明显背离信托目的、滥用职权、未合理维护受益人利益,受益人可依法主张违约责任,甚至提起民事索赔。
3、申请变更或终止信托
当信托设立目的无法实现,或主要受益人一致同意变更、终止信托结构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整信托条款或终止信托关系,以恢复财产控制权。
4、质疑信托效力
在设立过程中如存在胁迫、欺诈、虚构事实,或未征得合法继承人和受益人签字等情形,法院可认定信托无效或予以撤销。
不过,一旦涉及离岸信托,受益人维权将面临更大的挑战。由于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原始文件获取难度高、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维权路径往往更加复杂。以娃哈哈事件为例,该离岸信托设立于香港,而娃哈哈集团的主要运营地位于中国内地,相关纠纷涉及信托设立地法律、内地实体权益、以及跨境财产的法律冲突处理,需综合适用香港信托法、中国法律及国际私法规则,才能厘清案件的管辖权与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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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信托的辨别:别被名字骗了
值得警惕的是,“信托”这一概念在投资市场中早已被泛化,特别是某些所谓的“家族信托”或“投资型信托产品”,可能只是披着信托外衣的变相融资或资产转移工具,实质上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法律关系。因此投资人在识别此类“伪信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 是否设立真实信托账户?
资金是否确实进入独立的信托账户,抑或只是流入某家公司或项目账户?
🔶 是否具备真实受托人与独立受益人机制?
是否存在受托人履行职责、受益人明确指定,还是“委托人=管理人=受益人”的自买自管结构?
🔶 信托设立是否留有登记与备案痕迹?
是否可以查阅信托合同文本、设立文件,还是完全“黑箱操作”、无从核实?
🔶 托管机制是否落地?
是否有律师、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托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一旦发生纠纷,如信托被认定为“虚构设立”或“名为信托、实为借贷”,投资人将无法主张“信托财产优先受偿”或“信托隔离保护”等法律地位,维权难度和风险将大大提升。
信托,原本是高净值人士实现财富隔离与家族传承的利器,但是如果存在结构不清、程序不严、权责不明等情况,反而可能成为引发争议与侵权的风险源。从娃哈哈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设立于境外的离岸信托,还是市场上的“投资型信托产品”,其法律效力与资产安全都远不如表面那般“铜墙铁壁”。对信托受益人和普通投资者而言,唯有在信托设立之初就厘清结构、留存证据、落实监督,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别等信托失控才想到维权,那时往往已经太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