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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东控股”)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资料,内容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盛租赁公司”)与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主体信息
原告:民盛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石山,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奇茂,总经理)
二、原告所列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日,仁东控股(曾用名: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石山共同设立民盛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万元。根据《民盛租赁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约定,仁东控股以货币出资42,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70%,出资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前。
2018年1月15日,仁东控股向民盛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截至目前,仁东控股对民盛租赁公司尚有人民币22,000万元未实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民盛租赁公司有权请求仁东控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支付迟延出资的相应利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民盛租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未缴出资人民币22,000万元;
2、民盛租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出资利息(以未缴出资2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自逾期出资之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5 日(不含)为人民币17,229,013.69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37,229,013.69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民盛租赁公司已通过等比例减资的内部决议予以减资,原告关于2.2亿元出资额的诉请并无事实基础
2024年12月6日,仁东控股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日,民盛租赁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以超过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权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减资后仁东控股认缴出资额为2亿元,均已实缴。至此,民盛租赁公司已完成等比例减资的内部审议程序,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民盛租赁公司已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选出新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现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不予认可民盛租赁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已就本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4年12月6日,经仁东控股依法召集,民盛租赁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因上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而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以超过二分之一多数表决权通过选举民盛租赁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民盛租赁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024年12月7日,民盛租赁公司根据《民盛租赁有限公司章程》召开临时董事会,通过了关于选举新任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民盛租赁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民盛租赁公司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对民盛租赁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予认可,已就本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3、本案实质系由民盛租赁公司总经理王石山(同时为民盛租赁公司持股30%的股东)单方主导所致,上市公司不予认可,并拟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盛租赁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民盛租赁公司股东等比例减资,减资后仁东控股认缴出资额为2亿元,均已实缴,因此本案中关于2.2亿元出资额的诉请并无事实基础;与此同时,减资后民盛租赁公司总经理、小股东王石山仍对民盛租赁公司有7,071.4286万元出资款逾期未实缴。王石山作为逾期未实缴民盛租赁公司出资款的小股东,不仅未及时履行实缴义务,反而利用其担任民盛租赁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便利,在明知减资议案的前提下,未通过民盛租赁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主导民盛租赁公司向仁东控股索要已完成减资审议程序的出资款项,本案实质系民盛租赁公司小股东单方主导所致,上市公司不予认可,并拟通过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仁东控股将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认真做好应诉准备,最大程度降低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二)对公司的影响
民盛租赁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合并营业收入6,670万元、合并归母净利润396万元,分别占仁东控股2023年度经审计合并营业收入的3.70%、合并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1.84%,民盛租赁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相对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各项财务指标占比较小,且本案目前处于举证阶段,尚未审判,该案件暂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积极举证并行使好股东权利,争取撤销本诉讼案件,减轻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