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2020 年 11 月 23 日 14 时 34 分许,位于增城区派潭镇高滩村的广州金叶子酒店有限公司二期项目中,发生一起施工边坡坍塌事故,事故造成 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44.79 万元。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事发工程项目名称为金叶子酒店二期三标(原为金叶子酒店二期一标),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高滩村热水角,白水寨大道(温南公路)北侧,规划定位为酒店项目,总规划用地面 积 252245m2,总建筑面积 126527m2,分为中部地块、西翼地块 和东翼地块。中部地块已建成金叶子酒店;西翼地块在建,拟建设 6 排 28 栋 2 层酒店别墅、十里花街;东翼地块未建设,拟 建设别墅、酒店、会议厅、园林等。事发区域位于西翼地块货量区第四排挡土墙西侧边坡位置。(如图 1、2、3 所示)
该项目现场进度为第一排建筑已完成封顶,第二排及第二排建筑主体已完成约 20%,挡墙完成 3排,并已通过专家验收,其中第四排完成 70%,北部支护桩完成 100%,格构梁完成其他部分未开始施工。
(二)事发项目参建单位情况
主体房建工程和西侧货量区挡土墙建设部分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欣捷公司);土方开挖工程承包单位为广州市速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顺监理);勘测设计单位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 工程勘察院)。
(三)事发区域地质灾害评估评审及咨询情况
2018年 11月,建设单位金叶子酒店再次委托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对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场地西翼地块北侧挖方边坡在强降雨条件下处于不稳定状态,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大,天然状态下边坡处于较不稳定状态,其潜在危害性和危险性均为大。针对上述结论,评估报告 的 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建议 :北侧边坡采用分级放坡,平台种植树木绿化、采用锚索格构梁 +桩锚支护、在挖方边坡坡顶设置横向截水沟,在边坡坡面设置排水系统,并与周边自然排水系统相连。填方边坡采用扶壁式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进行防护。
(六)事发区域设计施工要求和专项方案施工要求
土方开挖方面:
工程勘察院出具 的 《 西侧货量区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图》要求土方开挖应土方的开挖顺序为从上至下、分层分段进行;边坡采用缓于 1:0.5~1:1.20坡率分级削坡平整,分级高度为8米,平台宽度 2米;欣捷公司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土方开挖应遵循 “先支护后开挖 、分层开挖 、严禁超挖 ”的原则,挖土应分块、分层、对称进行, 根据边坡基坑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挖土进度、流向和方法,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根据本工程地质、地下水位 、挖方深度和地面荷载情况,其坡度值一般不大于 1:2.0。因部分边坡高于8米 ,欣捷公司把该边坡施工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了专项方案, 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和监理、业主单位的审核 。
挡土墙施工方面:
金叶子酒店委托工程勘察院所做出的设计施工图要求施工流程为场地平整 ->测量定位 ->开挖基槽或地基处理 ->地基基础检测 ->挡土墙施工 ->排水垫板施工 ->分层回填人、反滤层及泄水孔安装 ->顶部黏土回填 ->施工完成。
(七)事发区域施工内容及实际采用施工工序
经调查,事发区域在事发前所涉及的施工内容为边坡土方开挖施工、挡土墙基槽开挖施工,属于房屋建设主体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内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①的要求,本配套建设的工程项目,没有相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特殊资质的要求。施工中,边坡土方开挖实际采取从坡底直接削坡的方式进行施工,未实施分层分段,削坡后坡度约 90度,坡率约 1:0.1。边坡 土方开挖 方 速运公司未 办理 作业面书面移交手续 未对存在 高风险的作业面 进行 围蔽、设置警示标志 未安排专人驻场管理,未做好风险管控。边坡土方开挖尚未正式验收交接场地,项目部即组织人员在坡底开挖基槽,没有 采取 足够 的风险隐患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方提出的警示整改要求忽视不理,继续组织违规作业,直至事故发生。
(八)事发后现场环境勘察情况和坍塌情况
经勘查鉴定 :坍塌边坡从挡土墙底面到边坡顶部最高点竖直距离约 22.05米;坍塌部位岩体脱落边界东西方向约 17米,高度约 14米;边坡坍塌后暴露出坍塌体顶部为含块石的崩坡积层,层厚约 8米;坍塌边坡底部为坡积层,平均层厚在 3米左右,厚度不均匀;坍塌边坡底部以下为凝灰岩层,色泽不一,但具一定承载能力,其标高与挡土墙设计底面标高相当;坍塌部位最东边界距挡土墙端部距离约 14米。
坍塌部位挡土墙顶部存长度约25米,高度 1.6米,底边宽度 3米左右的堆载 (如 图 5所示) ),堆载边缘 与坍塌部位顶部边缘几乎重合。该堆载系顶部平台开挖、西部边坡处理等产出的弃土,最高荷载达 30KPa, 对边坡稳定性存在一定影响。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 11月 16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欣捷公司在完成第四排挡土墙前序施工后,需继续往前(事发区域)施工,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曾*杰通知土石方开挖单位速运公司负责人开始开挖事发区域山体土石方。(如图6所示)
开挖期间,挖机司机陈*旋要求放坡后开挖,遭到金叶子酒店项目工程部经理曾*杰的反对,最终未按要求放坡或支护。
截至11月 18日凌晨 3:00,速运公司基本完成大面积土方开挖运输,该公司人员及机械转移至其他区域施工。
18 日,建设单位钟*瑜、曾*杰,施工单位任*树、赵*昌、陈*松,监理单位刘*等人来到事发区域现场移交场地, 施工单位测量员经测量后,得出结论是现场不符合挡土墙施工 条件,还需要往山体里面开挖约 1.5 米左右,才能够挡土墙的位置。19 日开始,施工总承包单位欣捷公司开始将挡土墙外面余 留部分土石转移到挡土墙后方填埋。(如图 9、10 所示)
11 月 21 日开始,由欣捷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挡土墙基槽①开 挖。监控显示,截至事发前,欣捷公司仍在事发区域开展基槽 修整作业。(如图 11-14 所示)基槽修整期间,欣捷公司口头向 金叶子酒店项目现场负责人曾*杰提出对山体放坡的建议,遭到曾*杰的拒绝。
11 月 23 日上午,增城区住建局下属质安站工作人员连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巡查时指出事发区域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向欣捷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隐患。
11月23日14 时00 分许,基槽修整完成,两台挖掘机先后开出基槽。14 时 30 分许,欣捷公司施工人员杨*高下到基槽内检查基槽开挖情况。约 14 时 34 分突发山体坍塌,导致杨*高下半身被埋,欣捷公司施工人员陈*松立即大声呼叫并组织附近人员蒋*宏、彭*球、张*青、郭*分、范*、李*东等人进行救援。约 14 时 38 分,山体发生二次坍塌,导致正在救援的陈*松、蒋*宏、彭*球被埋,共造成 4 名人员被坍塌掩埋。经全力抢险救援,至 11 月 23 日晚 19 时许,该 4 名人员已全部找到,其中 2 人送医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另外 2 人当场证实死亡。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
(三)事故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事件共造成 4人遇难,情况如下:
(1)杨*高 , 男, 30岁,广东省湛江市人,欣捷公司项目施工员,事故中死亡;
(2)陈*松 , 男, 29岁, 广东省湛江市人 ,欣捷公司项目施工员,事故中死亡;
(3)蒋*宏 , 男, 51岁,湖南省衡阳市人,欣捷公司项目工人,事故中死亡;
(4)彭*球,男 34岁, 湖南省衡阳 市 人 ,欣捷公司项目工人,事故中死亡。
1.违规开挖,形成高陡边坡。 首先是速运公司在山体开挖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专项方案采取从上至下分层分段的开挖顺序进行, 未 采取削坡、放坡、支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违规作业,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然后是项目部未 根据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 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 未对边坡进行支护并经检测合格后, 冒险作业,继续掏挖山体并开挖基槽,最终导致坍塌。
2.违章冒险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没有对危险区域进行围蔽、撤离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致使人员无安全监护、安全警戒情况下进入高陡边坡根部作业,导致人员坍塌被埋。
3.现场盲目救援,加剧伤亡。坍塌发生后,现场人员无组织盲目救援,造成次生事故,加剧了人员伤亡。
1. 马*施工队(项目部)。房建和挡土墙等主体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取得工程建设相关资质证书,违规承揽工程;安全管理跟不上,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挡土墙 基槽开挖前未排除高边坡风险,在明知边坡未按照方案开挖存在风险的前提下冒险继续开挖,致使风险集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是边坡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不力。土石方单位未按照 方案开挖临时边坡在前,马*施工队在未办理场地移交手续、 未按照临时边坡要求放坡或支护、未进行边坡开挖方面的安全 技术交底,叠加边坡地质结构疏松,含较厚的崩坡积层,且含 块石,结构疏松,边坡顶部堆载等环境不利因素,贸然进行山 体掏挖和挡土墙基槽开挖,造成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两张皮” 现象,致使边坡风险隐患积聚。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未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对边坡开挖的监护、警戒;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安全警示 标识,明确告示施工过程中边坡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 危害;在监管单位指出事发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时, 没有对危险区域进行清场、围蔽和设置警示标志,仍长时间逗 留在高陡边坡下作业;区域周边各种工程机械持续施工,对不稳定高陡边坡形成扰动作用;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一线三排”形同虚设,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施工安全不掌握。
三是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不落实。未告知施工人员边坡开 挖施工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开展关于坍塌防控、边坡开挖安全 技术措施、个人安全防护等方面专题安全培训;应急预案不具 针对性,没有开展边坡坍塌演练,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在高陡 边坡下作业,一次坍塌后没有评估边坡的安全状态而盲目施救。
2. 广州金叶子酒店有限公司。越位干预施工,直接发包土石方工程,对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一是作为建设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干预施工,现场负责人曾*杰直接参与指挥土方开挖,置多方安全提醒于不顾, 违章指挥。
二是土石方工程发包中,未明确施工图和临时边坡技术要求,对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为事故的发生埋 下隐患。
三是对高陡边坡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为逃避责任,组织人员统一口供,对抗调查,对查清事故原因造成不利影响。
3.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违法将项目转包给马*个人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安排备案项目经理沈*荣和技术负责人杜*培等项目重要人员不在岗负责工作,对项目现场疏于管理,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施工方案开挖基槽,未组织现场技术交底等负有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不配合事故调查,不如实向 事故调查组反映情况,对查清事故原因造成不利影响。
4.广州市速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土石方开挖过程中, 未按照设计和合同约定开挖山坡,未配备技术和安全人员对高 陡山坡开挖进行现场指导,未办理作业面书面移交,未对存在 高风险的作业面进行围蔽、设置警示标志,对于建设单位提出 了违规开挖方案没有拒绝并坚持,为施工现场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5.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山体开挖和挡土墙基槽开挖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放坡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不力,虽然能对现场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但督促、跟进整改的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未能坚决、果断地采取暂停施工的有力措施,放任了相关安全隐患的长期存在。对于建设单位的越位干预、直接指挥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未依法维护自身的监理权益。
(一)国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增城区国土规划和自然资源于 2018 年对该项目作出责令 建设单位进行自然灾害评估和治理的要求,后续也组织相关专 家对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进行论证,但在配套灾害治理工程施 工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挡土墙施工存在多处隐患督促整 改不及时、不到位,存在部门间职责不清的情况。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增城区住建局未认真履行建筑活动五方责任主体的监管职 责,下属质安站在事发当天上午的巡查中指出事发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发出整改指令,但未指导企业立即清场、整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非法转包、临时边坡未按方案施工、红线范围内挖机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均未有效制止和查处。
六、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增城区委区政府未理顺主体建设项目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的监管责任体系,致使监管部门间职责不清。
(一)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马*,男,44 岁,广东省佛山市人,欣捷公司合同员工,事发项目承包人,项目实际负责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欣捷公司签订项目自负盈亏的承包合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2.曾*杰,男,29 岁,广州市增城区人,建设单位广州金叶子酒店有限公司驻项目工程部经理,事发区域现场负责人, 直接干预,插手土方开挖,直接指挥速运公司土方开挖人员未按照高边坡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施工、监理 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对山体坍塌并造成人员伤 亡负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3. 任*树,男,51 岁,四川省广元市人,马*施工队项目执行经理,负责现场人员安全、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隐患,在监管单位指 出事发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时,没有对危险区域进行清场、围蔽和设置警示标志,对挡土墙基槽开挖及修整未按施 工方案放坡或支护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赵*昌,男,46 岁,河南省淮滨县人,马*施工队项目生产经理,2020年9月份从广西梧州项目来该项目工作。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场地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未提出整改意见,默认接受后未对边坡进行处理,继续在危险区域开挖基槽,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技术交底有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沈*荣,男,44 岁,浙江省杭州市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项目法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弄虚作假,出借建造师资格证书,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欣捷公司按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由市住建部门依法报请上级注销其执业资质。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 广州金叶子酒店有限公司,事故发生项目的建设单位, 未正确履行项目业主单位职责,直接干预土方开挖等施工,未严格按照高边坡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协调场 地内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工作,未检查督促速运公司雇佣具备相关资质人员驾驶挖掘机开展作业,事故发生后,组织相关人员,统一口供,对抗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并依规定报请上级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管理。
2.丁*民,男,47 岁,广州金叶子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广州市应急 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碧*园集团依照公司管理规 定给予撤职处分。
3.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马*个人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基槽开挖前未组织 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隐患整改不迅速、不彻底, 公司所属人员无证驾驶挖掘机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依规定报请上级将其纳 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由市住建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报请上级降低其资质等 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4.朱*晓,男,35 岁,浙江省宁波市人,欣捷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 项,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 广州市速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边坡开挖, 未办理作业面书面移交,未对存在高风险的作业面进行围蔽、 设置警示标志,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依规定报请上级将 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管理。
6.秦*亮,男,40 岁,广州市增城区人,广州市速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建议由市应 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 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在山体开挖和挡土墙基槽开挖施工过程中,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安全隐 患不力,未能坚决、果断地采取暂停施工的有力措施保障各项整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依规定报请上级将其纳入安 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管理。
8. 颜*清,男,46 岁,广州市海珠区人,广东远顺建设监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建议由市应 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其他问责处理人员
1. 马*,男,40 岁,浙江省金华市人,马*施工队项目安 全主管,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挡土墙基槽开挖及修整未按施工方案 放坡或支护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
2. 杜*培,35 岁,浙江省东阳市人,欣捷公司广西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挂名事发项目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岗位工作, 事发前 1 个月仅在项目 1 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 活动,自己对项目技术情况不了解,导致严重后果,建议由欣 捷公司按规定给予撤职处分,由市住建部门依法报请上级注销 其执业资质。
3. 钟*瑜,男,35 岁,广东省佛山市人,建设单位金叶子 酒店项目经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直 接干预、查收项目工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金叶子酒店 依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4. 陈*,男,40 岁,广州市天河区人,广州市荔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事故发生后,接丁*民电话后来事 发项目帮忙处理善后及救援,其在 11 月 24 日的多方会议中起 到了负面作用,误导相关单位人员在接受事故调查时统一口径, 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干扰事故调查,性质恶劣,建议由其上级控股公司碧*园集团督促广州市荔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5. 张*丹,男,60 岁,广州市南沙区人,远顺监理驻该项 目总监,对事发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项目监理部 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 定管理责任,建议由远顺监理公司依照公司管理给予撤职处分。
6. 刘*,男,29 岁,湖南省隆回县人,远顺监理驻该项目总监代表,对施工项目场地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相关单位未按 照施工方案开挖土方的问题,虽有口头警告,但未向监管部门 书面反馈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远 顺监理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市监委对公职人员和单位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广州市纪委监委机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工 作办法(试行)》要求,市纪委监委针对此次事故成立了追责问 责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有关人员的追责建议如下:
1.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4 人)
(1)邱*浩,男,46 岁,中共党员,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增城区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科、财 务室、建筑管理科、执法科、机关党委、安全生产。牵头组织、 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配套建设地 质灾害防治工程不扎实、不到位,未能有效促使建设项目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闭环”管理,对事故发生负监管方面的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尹*,男,36 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 局执法科原科长,鉴于其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已被增城区纪委 监委采取留置措施,本案未对其进行谈话调查,建议另案处理。
(3)丁*平,男,38 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执法科科员,负责指导在册隐患点的工程治理、预报预警、 巡查检查工作,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不突出, 行政执法不严格,督促参建单位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不力,负监 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 第二款、《广州市纪委监委机关诫勉工作制度(试行)》第三条 规定,给予诫勉处理。
(4)陈*宇,男,46 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 分局四级主任科员,负责地质灾害异常巡查工作,巡查执法工 作,现场检查不仔细、行政执法不严格、督促参建单位防治地 质灾害工作不力,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依照《监督执 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广州市纪委监委机关诫勉工作 制度(试行)》第三条规定,给予诫勉处理。
2.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 人) 高*鸥,男,43 岁,中共党员,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负责联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站。在履职中,未能积极协同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 产监督形成“闭环”管理,未能有效督促消除现场安全隐患,负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3.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7 人)
(1)郭*斌,男,46 岁,中共党员,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站站长,负责全面工作。在履职中,督促参建单位整 改安全隐患不力,未能有效督促参建单位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负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2)王*辉,男,43 岁,群众,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站副站长,分管监督二部、四部和设备部,以及工地安全 工作。在履职中,督促参建单位整改安全隐患不力,未能有效 督促消除现场安全隐患,负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 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作出书 面检查。
(3)赖*轶,男,31 岁,群众,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站监督二部部长,虽然能对现场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 要求,但督促落实、跟进整改不及时,督促制止措施不力,负 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邓*辅、杜*平、周*雄、何*威,增城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虽然能对现场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和要求,但督促落实、跟进整改不及时,督促制止措施不力,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 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上述 4 人进行作出书面检查。
4.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市监委向增城区政府发出监察建议,由分管领导牵头 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或实施细则,理顺本区域内各 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行业监管职责,明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 动引发的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监管, 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