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企查查看到,9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唯美时代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5762号)。
2020年6月22日,唯美时代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简称唯美时代公司)在其公众号“化妆品报”发表了文章《40g面霜卖1200元/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简称案涉文章)。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梵蜜琳公司)起诉该公司侵害了名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经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唯美时代公司未侵害梵蜜琳公司名誉权,并驳回梵蜜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9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唯美时代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5762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二审判决书显示,梵蜜琳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唯美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案涉文章;判令唯美时代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唯美时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判令唯美时代公司赔偿梵蜜琳公司为解决本案纠纷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及律师费1万元和公证费1600元。
原审法院查明,微信公众号“化妆品报”的账号主体是唯美时代公司,2020年6月22日,唯美时代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化妆品报”上发表案涉文章。文章内容如下:“……这位号称来自中国香港的选手实际上注册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且至今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大多为‘代加工’。……”原审法院认为,唯美时代公司发表案涉文章未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梵蜜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唯美时代公司发布的案涉文章的标题充斥着对梵蜜琳公司的污蔑和抹黑之意。唯美时代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称其为化妆品行业的权威媒体,且案涉文章依据的基础事实来自于其他媒体报道。唯美时代公司作为一个自称权威媒体,未经核实而发布主观性、贬损性的言辞语句,有损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
二、唯美时代公司发布的案涉文章存在损害梵蜜琳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性、违法性。案涉文章对梵蜜琳公司品牌、价格和质量等充斥诋毁和蔑视之意,其所称“小镇贵妇”是对梵蜜琳公司的产品所涉消费者群体的污蔑和蔑视。截止至今,唯美时代公司依然未删除案涉文章,俨然已给梵蜜琳公司及其品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综上,梵蜜琳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0)粤0192民初34935号民事判决,改判唯美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案涉文章;改判唯美时代公司向梵蜜琳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改判唯美时代公司赔偿梵蜜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而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唯美时代公司是否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首先,唯美时代公司已经通过天眼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化妆品备案信息、相关网站宣传等渠道,对于梵蜜琳公司产品的定价、成分宣传内容、生产许可证和品牌来源等问题进行了查证,证明唯美时代公司在涉案文章中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基本真实。
其次,涉案文章在标题和内容中虽然使用了“翻车”“明星背书”“流量宠儿”“营销系”“伪‘大品牌’”“小镇贵妇”词语,但上述词语均为新兴的网络流行用语,虽然带有一定的嘲讽意味,但尚不足以认定为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
再次,梵蜜琳公司作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对社会公众及媒体就其公司品牌及产品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评判,亦应有更大的包容度。况且,唯美时代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尚未达到侮辱贬损梵蜜琳公司名誉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唯美时代公司发表涉案文章不构成对梵蜜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唯美时代公司亦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客观理性地进行宣传和报道,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梵蜜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该公司由广东广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据化妆品报此前报道,2020年12月18日,化妆品报收到一份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的原告是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化妆品报。2020年6月22日,化妆品报发表了名为《40g面霜卖1200元/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的文章。梵蜜琳要求化妆品报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和公证费共计1.2129万元。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驳回了原告梵蜜琳的所有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