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 | “草包支书”事件的警示

无论是社区管理还是行政处罚,凡事都要依法依规,倘若放任权力滥用,突破法治底线,迟早都要翻车

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公权力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

各级党员干部应以此为戒,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改进工作方法,增进干群关系,同时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刘娟 魏雨虹

因社区不开业主大会就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贵州毕节某小区居民任女士在微信群中说社区支书是“草包支书”,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从贵阳跨市带走并行政拘留3日。

1月26日,毕节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七星关分局依法处理后续相关事宜。案件涉及的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关于是否有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是否涉及关系案件和人情案件,当地纪委监委已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句“草包支书”的批评,引致一幕“捉拿归案”“跨市抓人”的活剧,引发广泛关注。其中有哪些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进行了调研。

官方装聋作哑理应依法追责 蒋跃新图/本刊

  厘清四个法理问题

2020年9月5日,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业主任女士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社区刘支书以“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回应。

于是,任女士在另一个业主维权群里截屏转述了刘支书的话,并跟了一句:“看这个草包支书怎么说的。”

2020年11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派出警官,来到任女士的居住地贵阳,将任女士戴上手铐,一路4小时,带回毕节,行政拘留3天。理由是任女士在社交媒体里说的“看这个草包支书怎么说的”,公然侮辱了刘支书。

随后,任女士向公安局法制大队申请复议,并向各个渠道投诉。

此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后,1月26日晚,毕节市公安局通报称;“经复议查明: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处理,任某拒绝配合,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遂进行异地传唤。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七星关分局依法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一句“草包”能否构成被“跨市传唤”“捉拿归案”?记者梳理发现,对于这一事件,有4个关键点需要厘清:

第一问:任女士在业主群中提出的质疑是否合情合理?是否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决定权的相关规定?

该事件中,任女士对小区新换的物业公司不满,认为小区业委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任女士的质疑是否合理?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周明涛律师解释说,依据民法典,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经面积及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会,经参会面积及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方可通过。因此,任女士提出的质疑合情合理,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决定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业主大会该怎么开呢?福建省泉州市公司法务研究会会长李维真解释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但若是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即: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也就是说,业主大会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的。

而在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三者间的关联与分歧的调和中,社区居委会则应发挥重要作用。在小区业主开展免去业主委员会组员、举办业主委员会、辞退物业管理公司等实践活动中,社区居委会起着关键的融洽功效。

多位受访专家告诉记者,从法理层面看,社区居委会对小区物业负有协管职责,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方可通过。社区支书个人是无权决定是否要召开业主大会的。

第二问:一句“草包书记”是否构成了公然侮辱?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草包”有两种解释,其一是“用草编织成的袋子,也叫草袋”;另一个则是“装着草的袋子,比喻没有学识本领的人”。

行政拘留骂刘支书“草包”的任女士,毕节公安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此,周明涛认为,“草包”一词,属于群众对社区领导工作不满的“评价”,更像是一种吐槽行为,不属于“侮辱”。“评价有正有负,负面评价必然会对被评价者的人格或者名誉造成不利,但不能把负面评价认定为侮辱或恶意性攻击,因此,将该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侮辱显然不妥。”

在多位受访法律工作者看来,“草包”一词,并非正面评价,对被称谓人会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但如果将这样轻微不当言辞归入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显然是过度了。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公安局应准确把握侮辱、诽谤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基本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据此,任女士骂“草包支书”是否构成侮辱,应属于自诉案件。刘支书正常的途径应是向法院起诉。此案中,警方的立案和处罚都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问:异地传唤被认定传唤程序违法,到底违法在哪儿?

多位受访法律工作者向记者解释,行政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为了查明案情,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一种执法手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而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在这一事件中,按照任女士的说法,当地公安局诸多行为都有问题。比如,警方跨市传唤、相关警员未穿警服,录口供超时,无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没有在下达拘留通知后24小时联系当事人家属等。

毕节市公安局在1月26日撤销对任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明确提到涉事派出所“传唤程序违法”。

受访法律专家说,如果毕节警方想异地传唤的话,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贵阳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在贵阳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因此,其异地传唤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恩雄律师认为,毕节民警使用手铐将任女士带走,也存在一定问题。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使用警械应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原则。在这一事件中,民警使用警械将任女士铐走,违反了警械的使用原则。

第四问: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问题?

在这一事件中,社区支书、小区业主、派出所民警是三个关键词,而随后却演绎出很多枝蔓:

据媒体报道,任女士提出:刘支书的丈夫是七星关分局警察,所以当地公安应当回避。刘支书则回应:“丈夫虽然在公安局工作,但她回家从不说自己工作上的事情,丈夫也并不清楚自己报警的事情。只是在任某行拘三天释放出来那天,一个同事问他,他才知道。”

而1月26日毕节市公安局的警方通报说:刘支书“前夫赵某系七星关分局民警,已于2014年7月10日离婚”。

涉事社区支书的前夫为当地民警,他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是否存在滥用警权的问题,存在关系执法、选择性执法?

对此,杨恩雄说,根据刑法,构成滥用职权要符合3个条件:一是,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刘支书通过私人关系向公安局相关干警打招呼,要求依据这句“草包支书”处理任女士并导致任女士被拘留,那么,该情形则满足上述前两个条件。

目前,对于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问题,七星关区纪委监委已经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一定会真相大白。

  权力不能这么用

一句“草包支书”引发的舆论,仍在继续发酵。

“因为群众一句负面评价就恼羞成怒、跨市强制传唤,这是权力任性的行为。”北航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一事件,从侧面反映了人们对公权私用、滥用的担心。

一方面,作为社区的支书,听取业主意见、回应业主疑问和不满都应是分内之事。而这一事件中,面对群众的关切和质疑,刘支书做出的回应没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工作方式敷衍应付。

当群众吐槽时,刘支书选择了报警,这种使用公权力的方法很可能扩大矛盾。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行使者。现代法治原则之下,国家强制力,对公民个人、对公民个人间产生的民事关系或者轻微人身冲突,都应坚持“谦抑原则”。换言之,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因此,警方的执法权不能越权、滥用。此案中,警方跨市抓人、拘留等不当行为,属于对警力、对公权力的滥用,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多位受访专家分析,个别作风不正的干部有一个共性,从近期在防疫中要求特殊化待遇的大连“王主任”到如今毕节被吐槽为“草包”的“刘支书”,就是没有清醒认识到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干部行使公权力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

用权动机不纯,“动作”就容易变形。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教授戴焰军等受访专家认为,除了滥用权力耍官威之外,还要警惕利用特权钻空子、权力越位、渎职失职,甚至权力变现贪污腐败等几种权力任性的变形。

“任性用权,既会损害人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也会影响治理效率,使正常工作难以推进,甚至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戴焰军提醒说,党员干部要树牢正确的权力观,处理好公私界限,避免犯公权私用之错。

  一堂党员干部的公开课

从党员干部如何正确对待群众批评到公权力如何避免私用,“草包支书”一案,也是党员干部的一堂公开课。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当前有的基层干部还不善于在群众的监督下工作,不会正确地对待群众的批评。”庄德水说。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刘支书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坦然面对。

当听到群众差评时,刘支书首先应反省自己在处理工作与问题时,程序上是否遵循了相关规定和法规。

具体来看,首先,当群众提出不召开业主大会“一言堂”换物业是否合理的质疑时,刘支书不应作出“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等回应,而应查询民法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依法依理作出回应。

其次,当矛盾激化,群众产生情绪时,刘支书应将维护干群关系放在第一位,保持冷静并作出相应的解释,而不是直接“堵”上一句“你认为不合法可以去起诉”。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干部应弯下身子听取群众的意见、诉求,将群众批评作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提升为群众服务水平的契机。

对于群众的意见,要耐心听取,群众提出的正确意见,要及时回应解决;群众提出的疑问,如果自己不熟悉、不了解,应该在第一时间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想办法解决;如果群众只是因不满意而有情绪,党员干部也应该有能包容、能理解的度量和善化解的能力,而不是打压批评和提出批评的群众。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教授曹鹏飞认为,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接触最多的就是群众,心里装的最多也应该是群众,只有把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落实到作风、服务的每件小事、每个细节中去,才能赢得群众的尊重和支持。

庄德水提醒,党员干部要主动加强自我监督约束,及时汲取反面教训,厘清权力边界,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同时也要扎紧制度笼子,强化外部监督,厚植风清气正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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