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成摆设、员工不会用呼吸器,杭州一企业被罚1.5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摆设、企业员工甚至不会用空气呼吸器——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日前对该区一纺织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纺织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液氨,虽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经执法人员询问和查证,发现该公司在近两年时间内,并未按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过演练,企业员工甚至连最基本的应急装备空气呼吸器也不会使用。

“液氨是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企业如果不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万一发生液氨泄漏等事故,将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进行提醒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据介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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