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吗,这里有嫖娼卖淫”
“你好110,霞梧XXX5楼有嫖娼卖淫”
……
我! 伙! 呆!
近日,厦门集美警方
连续接到多次报警
称有人在足浴店嫖娼卖淫
警方立马赶赴现场
真相令人 愤怒、吃惊!

可恶!
男子报警举报“嫖娼卖淫”
竟是为了泄私愤!
12月16日20时许,集美侨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 霞梧某生活馆提供色情服务!
然而,奇怪的是,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对被举报店面进行检查,民警到场后发现, 该足浴店正常运营,并无卖淫行为。
男子的举报究竟怎么回事?

民警随即当场拨打报警人电话
系统却提示电话为空号
12月17日
民警根据相关信息
找到了 报警人吴某
终于真相大白——
经查:
吴某(男,37岁,福建泰宁人),今年2月因谎报警情曾被湖里公安分局行政处罚。12月16日吴某为了发泄私愤,在微信公众号“厦门110”上随意选择店面进行举报,并故意填写已经停用的手机号。
目前,吴某已被集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已有 谎报警情前科
仅仅只是为了 发泄私愤
竟又 再次报!假!警!
这是什么样的脑回路和操作?
这样的人不止这一个
无独有偶
下面这3个“好兄弟”
也因同样的报假警被抓了!
荒唐!
醉后“讲义气”报假警进行报复
最终害人又害己
12月11日凌晨3时许
集美侨英派出所
先后3次接到报警电话
称辖区某足浴店存在卖淫现象
报警录音↓↓↓

接警后
民警迅速到达现场
发现足浴店内并未有客人在消费
未发现有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经查:
张某(男,24岁,江西乐安人)、周某(男,26岁贵州习水人)、赵某(男,27岁,贵州习水人)于12月11日凌晨,酒后欲到厦门市集美区某足浴场所按摩, 因该场所的服务人员态度不友好,三人遂萌生报复心理 ,谎报警情称这家足浴场所提供卖淫服务。
目前,违法人员张某、周某、赵某三人已被集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报假警
厦门此前已多次发生
110是一种公共资源
恶意报警既是浪费警力资源
也会影响正常的接警秩序
然而
总有一些人
恶意报警、谎报警情
类似事情厦门多次发生
“花式”理由简直惊呆众人!
↓↓↓
1
男子报假警称
酒店内足浴店色情服务
6月17号凌晨3时许,侨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侨英街道某酒店内的足浴店有色情服务。
接警后,民警立即对足浴店进行检查。并没有客人消费,也没有存在色情服务的迹象。当天下午21时许,民警根据相关信息找到报警人魏某(男,31岁,福建三明人)。
魏某交代,当天凌晨,他与朋友一起喝酒后,来到酒店内的足浴店进行消费,得知足浴店已打烊不接待客人后,魏某扬言要让足浴店“走着瞧”,当即,魏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谎称足浴店涉黄,并将电话关机扬长而去。

2
因“爱”生“恨”
举报前女友卖淫
6月23日晚,禾山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举报,称湖里区某小区一名女保安有卖淫行为。民警调查后排除了其卖淫嫌疑。
民警找到报警人唐某(47岁,重庆人)。原来,唐某与该女保安之前是男女朋友,慢慢接触,李女士觉得唐某有点小心眼,只要发现她与其他男性说话,就骂骂咧咧,到处造谣她卖淫,李女士受不了了,提出分手。
谁知,唐某“因‘爱’生恨”,在酒后拨打110谎报警情。最终,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天。

3
追同事不成
两次举报她的住处是淫窝
6月29日,群众戴某先后两次拨打110实名举报,称湖里区县后社某处有卖淫嫖娼行为。民警赶到现场进行核查,并未发现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排除了被举报女子嫌疑。
戴某竟告诉民警:“我把好吃的、好喝的都给了张某,结果她却跟另一个男的在一起。”原来,戴某与该女子张某是同事关系,一心追求张某,遭拒后发现张某与另一男子关系亲密,戴某忿忿不平,萌生了“想让警察把她关起来,让她身败名裂”的想法,便两次举报张某住处是卖淫窝点,想借警察之手报复张某。
随后, 戴某(男,28岁,福建长汀人)因谎报警情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

4
因感情纠纷想报复女友
谎报卖淫警情
3月26日14时46分,禾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围里社某处有人卖淫。民警赶到现场,查实该住处属正常出租房并无卖淫行为。
进一步调查得知,原来夏某的男友刘某,因感情纠纷想报复女友,故借酒劲谎报警情。刘某因谎报警情,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9天!
警方提醒:
110是关系人们安危的生命线
110报警服务台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满足紧急求助,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意拨打110、谎报警情一方面会挤占110报警资源,致使110电话无法拨通,导致一些紧急事项无法得到及时处置,甚至导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和救助;另一方面会占用基层公安机关警力,难以保证充足的时间和警力资源去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什么是恶意报警?
所谓恶意报警,是指行为人为了报复社会和他人、发泄个人情绪、寻求精神刺激或追求其它不当利益,以虚构警情或其它扰乱接处警工作秩序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行为。

警方发现常见的恶意报警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捏造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警情,或为得到警方重视,故意夸大甚至编造重大案事件警情;或因与人发生纠纷等矛盾,为报复故意诬陷;
2.为发泄不满,故意拨打110,谩骂、侮辱接警员或出警、处警单位和民警,甚至扬言采取极端行为;
3.报警已得到依法处置和明确答复后,仍然无理纠缠或多次重复报警扰乱正常接处警工作。
4.为满足自身诉求,故意阻扰单位正常办公秩序或采取过激行为反映诉求的行为。
郑重警告:
恶意占用、骚扰110、报假警
要追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散布谣言及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将根据《刑法》291条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谎报警情不仅严重浪费警力资源
也容易造成真正需要紧急援助的人
得不到及时的救援!
厦门广电、厦门头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