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编号为“129392”的网友留言:
我的小孩在某小学上学。这学期开学前,学校401班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换新了。学校将这位老师的简历推送给了我们家长,可我们调查发现,这位老师只有中专学历,而且是被某市一个学校开除的老师。
8月19日,我们找校长面谈,要求换一个大学毕业的正规老师来教我们的小孩,可校长说换不了,让我们自己去学校找老师,这让我们难以接受。还有6天就开学了,我们要求学校换老师。
随着事件发酵,官方给了正式回复:
类似案例也有不少,甚至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案例一
原告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诉称,2001年2月,贵州人石某以其具有计算机应用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网络工程师资格,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应聘大专计算机任课教师一职,并向原告提供虚假伪造的学历证书等。随后,双方签订了三份《聘用协议书》,聘用时间自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止。校方则以石某提供的学历和资格水平为标准向他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
由于石某教学质量较差,引起学校对其学历及资格证书产生怀疑。2005年3月1日,该学院向贵州民族学院查询石某的学历及学位证书的真伪性,被告知“查无此证”。经贵州民族学院教务处确认,石某的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系伪造。据此,其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也被确认为伪造。于是,2005年7月,原告通知石某解除劳动关系。
石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校方补缴2001年至2003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支付经济补偿金、退回被扣工资、兑现等级考试奖励及办理失业手续等。2005年11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责令校方支付石某经济补偿金8842.5元。校方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石某在应聘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校方提供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与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校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当事双方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石某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二
2015年5月5日,于某入职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当天,于某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其上载明在2007-2011年,于某在上海某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取得本科学历,并签字确认如下申明“我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同意公司获取关于我过去及目前雇主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合适的资料,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员工手册等相关制度已知晓其内容,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在签批处载明,于某的试用期工资为80%,转正工资为12000元,试用期2个月,职务为JAVA工程师。于某后来还向公司提交了学历证书,证书落款为“上海某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并盖了章。
2017年3月份,于某的职务调整为技术部门项目经理,月工资调整为25000元,并在2017年5月份与公司进行了续签,签约2年,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于某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公司的认可。
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你提交的学历证书在国家指定的查询网站上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且你在我公司对其提出疑问后,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或解释,亦未提交任何材料证实你的真实学历,我公司认为,你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入职时的承诺,亦构成对我公司的欺诈。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后补正为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随后,于某亦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经核实,于某认可其在入职时提交给公司的上海某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的毕业证书系虚假证明。
2018年3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于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9600元,并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333.33元。于某认可上述裁决的结果,而公司则对此表示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于某在入职之时,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证明其学历的上海某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的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因此,于某提供的所有关于其学习、工作履历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系该公司能否录用其担任相关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现于某自认其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学历证书为虚假证明,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某虽表示其学历并非该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经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法院需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于某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综上,法院对于公司提出的于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法院依法确认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于某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于某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虚假的毕业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某入职时亦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其应当明知其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于某在职期间,虽然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两份劳动合同书系双方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在书面劳动合同文本中的体现,而不能割裂开来分而治之。因此,一审法院以于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确认于某与公司之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当。鉴于此,公司要求无需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于某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于某的再审申请。
据教育部统计,从1978年到2006年的29年中,我国留学回国人员总数为27.5万人。仅2005年,教育部的留学服务中心就办理了3万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与此同时,归国人员的学历造假案例也开始增多。
这也不只是国内,像美国也存在着巨大的本地假文凭消费市场,但造假成本更高,直接关系到房屋汽车的贷款批复、信用卡的申请、应聘工作的可能:
比如雅虎汤普森因在背景调查中被发现计算机文凭造假被调查并辞职;匈牙利前总统施密特·帕尔因博士论文被认定抄袭,宣布辞职;此前还有德国前国防部长古滕贝格因论文抄袭被迫下台……
“文凭的背后,是社会信用。”
我们有必要抵制与追查造假行为,资本市场理应对学历造假零容忍,这是社会信用健康发展的底线。
这也是背景调查市场快速发展,公众认知日益提升的重要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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