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着屏幕感到绝望!肠梗阻婴儿因等待核酸结果延迟救治死亡,视频还原真相

核酸真的大过于人命吗?

因为肠梗阻,河北一出生36天婴儿在5月28日凌晨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医,在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期间,疑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发病身亡,近日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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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猫头鹰视频

5月28日,因孩子出现吐奶、食欲差问题,家属带着患儿前往医院就医,凌晨两点到达医院后,因有发热症状,急诊拒收。

02:50分医生接诊,说有发热症状,需要入住方舱。

04:15分进入方舱本以为孩子能得到治疗可医生却告知需要等到白班医生上班后才能进行治疗。

当时给出医疗诊断为:

1、腹胀待查:小肠结肠炎?

2、肠梗阻。

病情评估:病情平稳,活动自如,无营养不良,生命体征尚平稳。

但到7时50分左右,婴儿口鼻涌出粪便出现休克状态,家属前后11次请求治疗,均只得到医生“需等待”的回复。

并医生以没有核酸报告为由,拒绝将孩子转入PICU(儿科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

期间医生始终未按照新生儿肠梗阻的治疗措施进行治疗。

直到9:09才进行了下胃管操作,9:21给予灌肠操作,此时距离医院接诊时间已过去6个多小时。

至11时51分左右,核酸结果已出,经医院领导联系后,婴儿转入PICU,经过19小时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此事在网络发酵后。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发布说明:「近日个别媒体发文,就一名患儿在我院诊治发布有关报道,医院高度重视,对事件展开专项调查。经调查,患儿于2021年4月23日出生,生后3天到我院就诊,被诊断为疑似先天性巨结肠,低蛋白血症住院治疗17天。5月28日凌晨因腹胀、发热再次到我院诊疗,患儿病情进展较快,病情危重,虽经积极治疗、抢救,仍不幸于5月29日7:24分死亡。对此,我们深表遗憾!」

同时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表示:2021年6月,患儿家属向属地法院起诉,2022年5月医学会召开了医疗事故鉴定会,并出具鉴定结果,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我院将积极配合调查,并按照法院审理结果予以处理。

图源: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官网

但家属方表示:“让我们没想到的是鉴定结果虽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省二院却承担次要责任,我们负主要责任。石家庄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相关鉴定专家枉顾事实依据,颠倒黑白,避重就轻,公然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袒护省二院,毫无公平公正可言。对石家庄市医学会判定结果,我们坚决不认可。”

无论结果如何,这都是后疫情时代的一个悲剧。

下面我们尝试分析几个问题,大家可以一起讨论。

孩子死于什么疾病?

很明显,孩子是因为肠梗阻去医院看病的,且患有先天性巨结肠,腹胀已有三天了,到医院治疗却因有发热症状需等待核酸报告,最终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实在非常遗憾。

图源:患儿家属微博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显示,其病为肠梗阻的初步诊断成立。

在这个报告里认定: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儿有罹患“先天性巨结肠?”病史,发病前曾游泳(水的刺激及劳累)可能降低肠蠕动、增加感染风险,就诊时 CRP 增高,白细胞降低,对患儿的病情加重并致最终死亡也有较大参与度,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

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刚满月的孩子,就这样去世了,对家长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难以接受属于很正常的现象。

这样的一个案件,当然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民法典》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医疗机构只要存在过错,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当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证明责任是在患者一方。

但是医疗行为专业性极强,无论是患者还是法院,都不具备这样的知识。要求患者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这是很有难度的。所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特别说明,“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有义务向患者释明,可以通过法医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医院有没有过错。

现在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已经认定该医院存在过错。但是孩子家长难以接受的是,专家鉴定认为医院只是存在次要责任,就是对医院的过错大小无法接受。

有些媒体在报道时,对这个结果表述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婴儿家长负主要责任。这不知道是理解错误,还是有意误导。

家子看了报道里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照片,里面写的是,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并没有提及患儿家长承担主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有次要责任的一方,必然有主要责任的一方。但是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不同的地方在于,医疗机构需要做斗争的并不是患者或者患者的家长,而是疾病。患者出现损害,除了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死亡以外,绝大部分情况下,医院即便存在一定的过错,也是既有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原因,也有医疗不当的原因。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鉴定中,患者鉴定的范围包括:“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这里使用了原因力的大小,而不是过错的大小来表述,就是为了说明并不是患者本身存在过错,而是可能患者的疾病对最终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作用。

所以,如果媒体在报道时故意使用患儿家长占主要责任,这样有引导舆论嫌疑的,不客观的表述就不太合适了。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到哪些经验教训?

这个案子里最大的矛盾就是患儿因为发热没有核酸,所以在长达9个小时没有得到治疗这个矛盾。

就此来说,这次“新生儿因核酸无法及时治疗”悲剧带来的教训,远不止是医疗领域,其他方方面面都该举一反三。

追责不是目的,更不该是句号。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的原则必须再次重申,有违此原则的防疫举措,都需要追责且予以高效复盘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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