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以妻子人名章签协议,该行为是否有效?

张先生和赵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张先生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后张先生又日渐沉迷于赌博,欠下一大笔债务。赵女士忍无可忍之后向张先生提出离婚。经过协商,两人于2021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赵女士发现刻有自己名字的印章不见了,便找到张先生质问。张先生承认,自己在没离婚前偷偷拿着赵女士的名章借了一笔高利贷。现在双方已经离婚,那么张先生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律师分析:

按照上述案例,可分三种情况讨论。

一、赵女士在实际生活中从未刻印过人名章,但是却出现了盖有其姓名的合同,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赵女士否认人名章为其所有,自己未有盖章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张先生需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人名章系是赵女士所有,加盖人名章的行为是赵女士所为。通常情况下,主张盖章有效一方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通常会认定该盖章行为无效。

二、赵女士有印刻的人名章,且实际使用过。如果出现了一份赵女士未盖过章的合同,法院是否认定盖章行为有效应结合具体案情确定。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人名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是没有公示效力的。如果张先生主张合同成立一方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比如举证了在类似合同上加盖了赵女士名章、赵女士在知道该份合同存在之后并未在第一时间表示否认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杜绝风险,此时法院可能会认定该盖章行为有效。

三、赵女士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赵女士人名章经过登记备案,且实际大量使用。如果出现一份赵女士未盖过章的合同,法院通常认定为该盖章行为有效。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存在大量使用该人名章的情况。通常为公司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时,在开具支票、汇票,出具汇款单等办理银行或资金事务时,以及在签署合同、公文等文件时都会被用到。若出现被误用、冒用、盗盖,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加盖人名章行为有效。

律师提示:

建议不要刻制人名章;如果已经刻制了人名章,一定要妥善保管。在日常经营或者生活需要,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手写签字。对于合同签订的另一方而言,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对方手写签字,杜绝使用人名章。如果对方坚持使用人名章,应该对整个签订过程录像,以此来证明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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