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发布商业广告的提示

本文转自【陕西市场监管】;

全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平台(场所)管理者:

中秋、国庆假期临近,为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使之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中秋、国庆期间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和营销活动向全省经营者作如下提示:

一、开展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切实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禁止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领导人讲话、名义、形象等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或发布广告;广告中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等内容。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庆庆祝活动标识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在办理会员、健身卡等消费的服务内容中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等词语进行广告商业营销宣传。

五、不得以不真实的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开展违背公序良俗的夸大宣传,不得在广告中贩卖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不得采取冒充名医、名院等“傍名牌”手段诱导消费。不得违法开展网络交易以及网络直播营销。

七、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八、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平台和公共场所广告位播发、刊登学科类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校外培训类广告需严格遵守中央“双减”意见及广告法相关条文规定,营造良好和谐社会氛围。

九、投资收益类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全省各广告活动主体在开展广告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职,加强广告监测、检查、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全省广告市场秩序。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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