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139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在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与会职工代表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137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9时整在公司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范现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本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基于“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设立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1、本次《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有利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相关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其他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12月10日(星期二)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与公司重整阶段出资人组会议合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3日(星期二)。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14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138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10时整在公司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利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本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基于“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设立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1、本次《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贾守先先生、顾书琴女士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二、审议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有利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贾守先先生、顾书琴女士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140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4月19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汉马科技”)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分别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5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05破6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3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完成了既定议题,并对《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表决。2024年6月20日下午17时,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期限届满,已获得表决通过。

●2024年11月8日,汉马科技及子公司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1号、(2024)皖05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皖05破10号、(2024)皖05破1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芜湖福马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2024年11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汉马科技、芜湖福马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10日9时30分采取网络形式召开。

●根据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2024)皖05破6号之一、(2024)皖05破5号之一、(2024)皖05破4号之一、(2024)皖05破3号之一《公告》,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10日9时30分召开,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管理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发送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通知,说明了参会的具体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召开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召开形式

上市公司、芜湖福马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及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10日9时30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债权人会议参会方式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债权人会议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3日前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卢律师、夏律师;联系电话:0555-8323026、0555-8323005、15955539930、13955589925;联系邮箱:hmkjglr_zqsb@163.com;联系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集团办公楼3楼305室),沟通参加网络会议事宜。债权人在2024年12月10日之前,会收到债权人网络会议平台发送的参会账号和密码短信,参会人员可自行选择使用电脑或者手机参会。

为确保会议当天顺利参会,请债权人收到账号和密码后务必登录会议进行测试,电脑端需要访问(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login)登录进行会议测试,手机端需要通过点击账号密码短信中的后缀网址,扫描参会引导页中的二维码进入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密码进行测试。测试成功后请勿随意更换参会设备和网络。正式会议当日,请参会人员务必再次登录系统,通过网络观看会议直播和投票表决。

三、风险提示

1.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上述子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权。

2.如法院最终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公告编号:临2024-141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日期:2024年12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出资人组会议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0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0日

至2024年12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项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上述第2、3、4项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第1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3、4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2、3、4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对第1-4项议案回避表决,为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对象的股东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第2-4项议案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出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名称或姓名、并附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来信或传真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登记”字样。

(4)未登记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

2、登记时间

2024年12月9日上午8:30一12:00和下午13:00一17:30。

3、登记地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公司办公楼四楼)。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周树祥、李静

联系电话:0555-8323038

传真:0555-8323531

电子邮件:600375@hmcamc.com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43061

本次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认购上市公司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方式)

2024 年 11月

声明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本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基于“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设立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

(二)本持股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三)参与对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人员,人数合计为不超过101人。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四)资金来源:本公司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五)股票来源: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本持股计划认购公司本次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的A股股票资金总额不超过2,250.00万元,认购本次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50.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的0.47%。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六)本持股计划的认购情况:本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01人;其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人。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七)本持股计划认购公司本次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价格为3.00元/股。2024年3月4日,为了顺利推进并完成公司预重整工作,公司临时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2024年3月18日,公开招募期届满,吉利商用车集团为唯一报名产业投资人,临时管理人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确定吉利商用车集团为最终产业投资人。2024年11月8日,经公司、临时管理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吉利商用车集团磋商,公司、临时管理人与吉利商用车集团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就相关事项与各方进行了约定。本次司法重整投资中,产业投资人基于员工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为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拟指定由上市公司员工组成/参与的主体以与产业投资人相同的价格参与本次投资。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系通过公开市场化价格机制及与各主要利益相关方充分协商而形成,重整投资人的股票受让价格反映了市场对公司的价格判断。

(八)本持股计划通过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所获得的标的股票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12个月至24个月内转让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50%,自本公司公告该等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九)本持股计划由本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其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事宜。

(十)本持股计划存续期为6年。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时起算;一旦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在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十一)本持股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提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

(1)本持股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本次司法重整之《重整计划》需经法院裁定批准。

(十二)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报告数据与公式计算结果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持股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2、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以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本公司补充资本。

(二)制定本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确定的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人员,人数合计为不超过101人。所有参与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与对象认购情况

本次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01人。其中,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贾守先、顾书琴、郑志强、周树祥、吕林、钱鑫、牛俊、李建等8人;该等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持股计划认购公司本次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的A股股票资金总额不超过2,250.00万元,认购本次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50.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后总股本的0.47%。

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名单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有资格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三、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向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250万元,以“股”作为认购单位,每股价格为3.00元,合计份额不超过750.00万股。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设立后由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的A股股票。

(三)规模和购买价格

本持股计划认购本公司本次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价格为3.00元/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系通过公开市场化价格机制及与各主要利益相关方充分协商而形成,重整投资人的股票受让价格反映了市场对公司的价格判断。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的股票规模不超过750.00万股,不超过公司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7%。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四、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存续期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年,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在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司法重整资本公积转增所获得的标的股票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12个月至24个月内转让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50%,自本公司公告该等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每个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上述融资事项及对应资金解决方案,如确定参与则需提交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采用公司自行管理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全体持有人根据所持份额比例承担,全体持有人应自管理委员会发出相关费用缴纳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及时足额支付。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同。

七、持有人会议及其召集和表决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一)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除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2、按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计划的规定及持有人会议的生效决议;

4、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存续期的延长;

3、制订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活动的方案;

4、审议批准持股计划管理细则;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清算和财产分配;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1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3、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特殊情况,召集人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以口头形式通知持有人的,通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第(1)、(2)、(3)项内容。

(四)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如下: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决等其他有效的表决方式;

2、本持股计划中,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额(对应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每一股本公司股票)拥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参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或未明确表决意向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审议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经召集人决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书面表决;召集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和进行书面表决、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5、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时,由得票最多者依次当选;其他议案如得到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或以上的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但决定本持股计划参与本公司再融资事项、持股计划变更或延长存续期等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事项,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7、持有人会议决议须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

1、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全体持有人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为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职责

1、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等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

(2)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5)拟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6)代表全体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根据管理细则对持股计划的财产进行处置;

(9)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2、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主持持有人会议;

(2)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管理委员会应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三)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1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2、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时间;

(2)召开方式;

(3)会议地点;

(4)审议事项。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6、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记录和会议记录,参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决议记录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7、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决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九、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申请退出或转让,亦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配、将股票权益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等方式,具体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决策。

(1) 将可分配给持有人的股票权益,全部或部分非交易过户至各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2) 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全部或部分股票权益,并进行现金分配。

3、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认购金额与当时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资格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孰低的原则作价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持有人已从本持股计划中取得的权益,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该等收回的权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原因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规章制度、股权管理规定或细则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而被降职、降级的;

(6)未取得管理委员会事先确认自行出售股票或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的;

(7)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持有人发生职务变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身故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职务变动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及身故

持有人发生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持有人身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享受前述可分配权益,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限制。

3、其他情形

除上文中所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事由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持有人名单等事项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若存续期未延长,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即告终止。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在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持股计划的可分配股票权益进行全部或部分分配。

在存续期内,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持有人可以在其可分配的全部权益范围内,申请部分权益提前分配。已提前分配的,在其全部可分配的权益中相应扣除。

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对持有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向持有人进行分配,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全部归公司所有。

十一、本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本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本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本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参与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对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本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等,并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法律意见书等。

(六)本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本公司股东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员工持股计划设立。

(九)本持股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司法重整之《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

(十)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一)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相关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其他协议文件;

(七)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三、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一)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除此之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在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中担任职务,同时放弃个人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运作,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和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股份相对分散,持有人之间亦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其他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持股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司法重整之《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持股计划。

(四)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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