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精复。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87名,代表股份334,966,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5,431,844股的48.166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249,169,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2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76名,代表股份85,796,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7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77名,代表股份44,561,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7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31,83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1%;反对2,995,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42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48%;反对2,995,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15%;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覃孙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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