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跟几个朋友吃饭,席间有朋友问到:“杨律师,以前你抓坏人,现在为坏人辩护,你什么感觉呢?”
我说:“你怎么知道我的当事人是好人还是坏人。”
其实,这是一个很经典的问题,在法律界其实早有各种答案。为了让朋友更好理解,我给朋友讲述了小玲的故事。
一、小玲是谁
小玲今年25岁,两年前毕业于某海滨市一所重点大学。小玲长相甜美,大眼灵动,白净的小脸有点婴儿肥,是一个呆萌小美女。毕业后的小玲在叔叔开的公司上班,聪明伶俐又是老板亲戚,工作顺风顺水。
二、小玲恋爱了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小玲认识了大明,大明是真的大,比小玲大十岁。大明是一个颓废音乐人,电影里那种样子的颓法。很快,一对大叔萝莉组合,成为朋友们眼中的恩爱搭配。认识半年后,他们一起租住在一间小小的出租屋里,房子虽小,但被小玲布置得温馨舒适。
三、小玲学坏了
大明不仅玩音乐,还玩大麻,不仅玩大麻,还带着小玲玩大麻,不仅带着小玲玩大麻,还卖大麻,不仅卖大麻,还带着小玲卖大麻。
四、小玲被抓了
终于,在警方破获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大明被抓了。抓捕大明的那天,小玲正下楼帮大明买早餐,于是警察就连小玲一起抓了。大明、小玲的尿检结果大麻类毒品检测呈阳性,说明他们近期有吸食大麻。后来,大明和小玲都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
五、小玲的妈妈
小玲的妈妈辗转找到我,希望我作为小玲的律师帮帮她。看着这位心急如焚的母亲,我答应了。小玲的妈妈说,她不相信女儿会去做这种事,一定是警察搞错了。我跟她说未必。
六、小玲这样说
第一次会见小玲,小玲告诉我,她没有做,当时警察说只要她在笔录上签字,就让她回家,于是她就签了,但警察不讲信用,没有放她走。她的确有跟着大明玩大麻,但没有卖过,只是觉得好玩。她知道大明卖大麻,也知道卖大麻是犯法的,两个人吵架的时候,还去中国禁毒网上举报过大明。
七、小玲没有做
相信一个人,常常是靠直觉。我问小玲,你有没有做过,要跟我说实话。小玲看着我,说她没有,那一刻,我相信她说的是实话。于是我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向办案机关递交各种文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结果不是石沉大海就是不予准许。阅卷之后,我终于搞清楚了为什么小玲说她没做,但办案机关一直不放人的原因。指控小玲的关键证据有二,一是讯问笔录,小玲在讯问笔录中承认其参与贩卖大麻。二是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小玲曾多次收取大明转款,疑似收取毒资。
各位朋友,您是否也觉得小玲是个“坏人”?她吸毒、与毒贩同居、曾向公安机关供述参与贩毒并获利。这么来看,小玲的确属于坏人。
八、小玲被起诉
案件顺理成章地被起诉至法院,开庭那天,小玲的妈妈参加了旁听。我对小玲妈妈说,这个案件我是做无罪辩护,您要做的就是控制情绪,好好看看很久不见的女儿。
九、小玲无罪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经过两次艰难的庭审,小玲获得无罪结果,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后来小玲申请了国家赔偿并拿到了赔偿款,开始了新的生活。大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人从此再无联络。
故事讲到这,回到刚开始的问题,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罪推定原则。朋友口中的“坏人”,我想是“有罪之人”的意思。公诉机关之所以最终撤回了对小玲的起诉并支付了国家赔偿款,正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有律师为小玲辩护,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经法庭审理,发现小玲可能不是“坏人”。也就是说,在法庭判决一个人有罪(是坏人)之前,理论上没有人知道被送上法庭的那个人是“好”还是“坏”。
事实上,辩护人存在的意义在于形成控、辩、审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从而尽可能减少对无罪之人的追诉。宁可错放一千,也不冤枉一个,恐怕是不得已的选择,但也只能这么选。冤枉一个好人对于法治的伤害,远远大过放掉一千个坏人。就算最后证明当事人是有罪的,那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让他/她得到公正的审判。
【以下是彩蛋,供法律实务界人士交流、指正】
现代法治拒绝连坐
--小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之辩护词
(根据庭审第一轮辩论整理,所有姓名均为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通过2018年12月24日和今天的庭审,我内心完全确信,小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小玲作为一个知名大学毕业不久的小女孩,刚刚步入社会,因为无知、好奇、交友不慎沾染吸毒恶习,如果进行道德评价,可以是负面的。但是,对于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审判,永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用主观臆断审查案件,进行道德审判,甚至去搞连坐。
检方的指控逻辑是:因为小玲是大明的同居女友并且有过吸毒史,而且她知道大明有贩毒行为,所以大明的贩毒行为小玲就有参与,小玲就成为了“毒贩”。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
但是纵观全案证据,针对检方指控的本起犯罪行为,案卷证据可以非常明确地显示出毒品的交易过程和毒资的支付过程:大明将网上购买来的大麻以50元“一个”的价格,通过见面交易的方式交给了小刚,小刚自己又将其中的一小部分(案卷记载为1.59克)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了远在深圳的小伟(本案的举报人);小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大明支付1000元,小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小刚支付240元。以上的毒品流通和毒资支付过程,都跟小玲没有任何关系。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检方的指控逻辑过于简单、粗暴,无异于让小玲连坐。所以,在小玲本人的强烈要求下,在辩护人对全案证据反复分析的基础上,辩护人坚决为小玲作无罪辩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小玲无罪,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小玲的指控。
一、 本案中,小玲没有犯罪行为
1.小玲没有参与涉案毒品的交易。
从庭审和证据可以看出,涉案毒品的交易过程非常清晰(见后附的《涉案毒品交易流程图》),本案中涉案毒品的最原始来源,是大明从网上购买,而卖家尚未明确。大明向小刚交付毒品的过程是在滨海市XX广场附近当场交易的,这个过程小玲并没有参与。大明和小刚、包括小玲本人的供述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其中小刚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和法庭调查时,都明确表示其没有见过大明的朋友,小刚根本就不认识小玲。
2.小玲没有收取涉案毒品的毒资。
证据显示,小刚通过微信向大明转账1000元,并不是转给了小玲,并且小玲与小刚并不认识,也没有微信联系方式。小玲与大明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也仅能说明二人作为情侣,有经济往来非常正常,并且大明欠小玲钱,这个事实在微信记录里可以被证实,法庭调查时也得到了大明和小玲的证实。
3.小玲没有参与本案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无法参与。
小玲与小刚并不认识,大明和小刚之间的交易,大明也没有告诉过小玲,也没有要求过小玲参与,小玲客观上根本就不知道大明与小刚之间的交易,何来的犯意?
二、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起诉书载明的“经依法审查查明”的部分,一共提到过两次小玲,分别是第一段第一句,指控大明、小玲从上家“老炮”处购入大麻后贩卖给他人;第二次提到小玲是抓获大明和小玲时,现场查获小部分疑似毒品。其他关于本案的核心交易中,都没有涉及到小玲(如前述,不再赘述)。
起诉书中第一次提到小玲指控其从“老炮”处购买大麻与事实不符。小玲并不认识“老炮”,甚至大明都不认识“老炮”,联系“老炮”都是由小刚进行联系的。辩护人提请合议庭特别注意,根据起诉书的指控逻辑,大明、小玲从“老炮”处购买大麻后再进行贩卖,进而指控2018年5月7日大明向小刚出售20个大麻,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卷宗记载(证据卷P185),小刚与“老炮”是在2018年5月24日凌晨才相互添加微信好友,“老炮”发给大明的快递是5月28日才寄出(证据卷P187),所以起诉书指控小玲从“老炮”处购买大概再贩卖给小刚的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除非时间倒流。
关于第二次提及小玲,也就是2018年6月5日小玲被抓获时,现场查获少量疑似毒品,扣押笔录等证据显示这些毒品都是从大明处扣押,与小玲也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公诉人也没有能够证明这部分毒品是用于贩卖,反而是大明在供述中明确表示该部分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
而上述两部分毒品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都没有通知送达小玲,反映出侦查机关也认为毒品与小玲没有关系。
三、本案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就对小玲的指控而言,本案证据存在大量的非法情形,如毒品鉴定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意见不送达、伪造侦查人员签名、称量程序非法、使用无效衡器进行称量等等(质证环节已经论述,不再赘述)。退一步讲,全案证据能跟小玲有关联的,只有大明和小玲在滨海进行的供述,而这些供述二人又均予以了否认,并且即便根据小玲在滨海所作的有罪供述,与本案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全案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定罪。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通过庭审、质证环节对于案件事实的还原,我们看到,本案涉案的毒品并不是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由大明、小玲从“老炮”处购买,而小玲更是没有参与本案涉案毒品的交易,对于小玲的指控,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查明的小玲的行为只有一个,那就是跟大明谈恋爱,谈恋爱不是犯罪,跟犯罪嫌疑人谈恋爱也不是犯罪,知道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犯罪行为,还跟他谈恋爱,同样不是犯罪。
小玲自2018年6月5日起被羁押至今,已经被错误羁押超过七个月,辩护人恳请法庭无论是从尽快纠正错误羁押的角度,还是从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均衡的角度,或是从挽救小玲的人生的角度,辩护人强烈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对小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小玲的男朋友贩毒,不等于小玲也贩毒,现代法治决不允许搞连坐。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严格审查本案证据,确实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宣告小玲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审判长及合议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