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8月28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次审议稿落实产权平等保护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

一是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三是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四是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为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创业活力得以激发,公司数量迅速增加。但也出现了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草案三审稿完善认缴登记制度,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应债券市场发展实践需要,草案三审稿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适应公司债券无纸化实践发展需要,将公司应当备置的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经济日报记者 曾诗阳)

(责任编辑:冯虎)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