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楼盘负责人私刻公章骗取借款

行为人私刻公司公章对外行骗借款被判刑,但公司存在明显过错的,对于受害人的借款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公司对邓某的借款损失金额共计172万元承担50%即86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原系萍乡某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负责人,以该公司工程缺少资金为由,找到邓某借款并承诺以公司名下商品房做抵押。2018年2月,唐某以公司名义与邓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和《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邓某向唐某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另查明,上述《借款协议书》《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加盖的萍乡某公司公章均系唐某伪造。2019年8月下旬,法院以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责令唐某退赔邓某1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对外自称萍乡某公司负责人并私刻公司公章,以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多位被害人骗取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将多套房屋登记备案在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人名下,该行为竟未被公司察觉,并导致邓某财产损失,公司内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唐某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使公司与邓某同属于受害者,结合上述事实,最终判决认定萍乡某公司对于邓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为避免邓某获得双重赔偿,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应当查明唐某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退赔义务是否已经执行到位,并抵扣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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