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很严苛?清朝一宗嫁卖妇女案的判决,却充满了仁慈

引读:在人们的印象里,古代的法律基本都是非常的严苛,比如我们熟知的《水浒传》的故事,《满清十大酷刑》的案例,就连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因为秦朝的法律严苛而造成的。其实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许多古代的案例也都非常的人性化,比如今天讲述的这起发生在清朝的嫁卖妇女案,就是如此。

门外传来的哭声

清朝乾隆年间的一个正月初五的晚上,南京城区居民王二正在家中欢度春节,吃喝完毕之后看到夜已深了,正准备上床睡觉。

突然听到哪里隐隐约约传来一阵年轻女子的哭声,王二侧耳静听,发现哭声就来自于自己家门口。王二顿时没了睡意,打开门一看果不其然,在自己家门口,有一个年轻女子正靠在墙角哭泣。

大家可以想一想,正月初五不仅是天寒地冻,也是一家团圆的日子,这个年轻女子怎么会在临近深夜跑到家门口来哭呢。

王二浑身一激灵,该不会是见鬼了吧。好在王二平时还算是个比较胆大的人,激灵过后还是壮着胆子上去询问情况。

经过询问后得知,她叫许三妹,本来是杭州人氏。因为家境赤贫,去年十月父亲做主将她嫁给了从南京过来出差的陈官。

这陈官可不是平头百姓,他有候补盐经历的身份,盐经历就是盐运司经历的简称,从七品,大概相当于今天副处级的一个盐务小官,可谓家资颇丰。

但许二妹嫁给陈官并不是正室,而是做小妾。

其实做小妾也有好日子的可能性,古代也确实出现过许多宠妾灭妻的情况。

不过陈官为人较为正派,两人年岁相差比较大,观念想法等等大有不同,再加上许二妹出身贫寒之家,许多生活做派和习惯让陈官看不惯,两人在日常生活中很难心灵相通。

反倒是那人老珠黄的原配,让陈官觉得比较合得来。而这也是比较符合传统的礼法观念。

不过正室却是个小气之人,她对待小妾是一点也不客气,可许二妹偏偏又年轻气盛,就是不服软,这一下就弄得两人经常起冲突。

按照当时的礼法,正妻有很大的权威,所以正妻经常难为许二妹,可谓是三日一小惩,五日一大戒,这就让许二妹有些无法忍受。

就在几个时辰之前,正室因为一点小事惩戒了许二妹一次,这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许二妹一气之下,趁着家人不注意就跑了出来。

因为跑出来的时候比较仓促,什么东西都没拿,走了好几个小时还没出南京城。看一看夜已深了,许二妹身心疲累又没钱投宿,误打误撞的到了王二家门口。

想想自己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因此悲从中来。

刚出狼窝,又入虎穴

王二听说之后明白了,原来是一个不堪正妻折磨而逃出来的小妾。

当下他看许二妹衣衫单薄,困乏不堪,就把她让进了家里并给了她点吃的,让她暂住在另外一间小房子里。

许二妹折腾了许久早就是人困马乏,吃了东西很快就睡着了。

这王二收留许二妹可不是出于什么恻隐之心,在许金妹讲明自己的情况后,他就在心里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第一,许二妹的老家远在杭州,想要回家或者和娘家人联系可不容易。

第二,至于丈夫陈官,她是自己逃出来的,陈家人现在肯定不知道她在哪,她自己也不敢再回去。

所以此时的许二妹那是孤身一人,无处可去。如果把许二妹卖给别人做妻妾,自己就可以大赚一笔。

大家注意,王二的做法和想法触犯了当时的法律。

这里的“做法”指的是他收留许二妹在家居住。根据当时的《大清律例》规定:看到他人的逃妾不能收留,应该马上通知官府。

至于“想法”就是把许二妹再行嫁给别人为妻为妾,给自己赚一笔的行为。这在当时叫“嫁卖”,同样是犯罪行为。

可是王二利令智昏,根本不管这些。

不过王二很聪明,他没有直接将其拐卖,而是嫁卖。

所谓嫁卖,就是让这名女子自己同意嫁人。也许有人会说,谁会这么傻,这不就是“别人把自己卖了,自己还帮着数钱吗?先别着急下定论,看看王二是怎么做的。

首先王二让许二妹在家里住了两天,并告诉许二妹,此时万万不能返回娘家,因为此时陈官肯定已经派人前去,这样就是自投罗网。

第二,他承诺帮助许二妹寻找一份可以维持生计的工作,让她安心地居住。

第三、又过了两天,当他稳住了许二妹后又说,长时间住他家里也不是办法。孤男寡女,不明不白的一起住,日子一久肯定要引起街坊四邻的怀疑。到时候不但你会被重新抓回去,自己也要受到连累。

不如这样,他来帮忙再物色一个与陈家差不多的人家,嫁到他们家去不管为妻为妾,日后也好有个终身依靠。

当然,这户人家肯定不能在南京城,一定要在外地寻找。

几天下来,这许二妹已没了主意。而王二所说的句句在理,自己身无分文,有家不能回,又是一介女流,能怎么办呢,只能一切全凭王二代她主张了。

王二看到许二妹同意了,非常高兴。他就放心大胆多了,因为“嫁卖”女子如果是当事人同意的,那行事的时候会顺利很多。

另外嫁卖女子虽然有罪,但如果当事人知情并且同意,在罪过上要轻得多。

但他要在家看着许二妹,他自己没办法去寻找买家,于是他找来一位姓刘的朋友,帮他去外地寻找,并答应事成之后分他一部分钱。

几天之后,这位朋友果然找到了一位来自安徽的买家。于是王二就让朋友带着许二妹前往安徽,回来之后再坐地分赃。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王二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虎口逃脱,却面临刑罚

几天后,他的朋友带着许二妹到了安徽芜湖,可在入城的时候要例行盘查。

负责盘查的人员看到这一男一女态度不太自然,觉得可疑,于是就将二人拦下来仔细盘问。这位朋友的贼胆太小,一见官兵盘问就慌乱了,说话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后语。

官兵见状那更要深究,结果就问出了,王二托他嫁卖许二妹的全部过程。

芜湖地方官府受理案件后,马上行文衙差赴南京将王二抓获。随后将三人一起提讯,很快就查明了案件事实。

王二和其朋友没有抵赖,都承认了罪行。此外许二妹作为逃妾,在古代的罪过也不小。

不过要具体定罪,还需要等一个人的答复。这个人就是许二妹的丈夫陈官。

这个案件,是一个意图嫁卖他人逃妾的案件,对于犯罪者王二和其朋友,法律规定的惩处很清楚,没什么疑难之处。但是对许二妹如何处理,陈官的态度却非常关键。

这个案件中,许二妹的身份是逃妾,陈官称作“本夫”。小妾逃走被嫁卖的情形,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

“弃背夫在逃,如嫁卖未成,徒一年,后本夫带回,听其离异。“

也就是说,像许二妹的情况,他首先要有一年的徒刑,之后由丈夫领回,是离是合,全凭丈夫做主。

于是芜湖府衙发文江宁府衙,请陈官协助问讯。

而此时的陈官并不在南京,他已经赶到了杭州许二妹的娘家,并在这里得知了许二妹所发生的情况。

因为许二妹的父亲已经接到了来自安徽所发来的官文。

陈官虽然非常生气,但毕竟是个正派之人,他并没有为难许父。而决定许二妹之后由许父领回,至于彩礼等物也不再讨回了。

商量已定之后,陈官马上写了一份文书。正好此时,芜湖官差赶到,于是陈官就把这份文书交给了他们。

既然关键人物的态度已经清楚了,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比较容易了。

府衙的判决,很暖心

王二和其朋友的罪行,根据《大清律例》:

“若收留在逃女子,而卖为妻妾子孙者,徒二年。被卖在逃之人各减一等。”

按照律例的规定,王二嫁卖未遂,故减一等,故判处王二徒刑1年半。

而王二的朋友是从犯,比照王二再减一等,就是徒刑1年,

两个嫁卖者判刑完毕之后,最为重要的就是许二妹该如何判决。

前面讲过,许二妹“背夫出逃”,按律应该判处1年的徒刑。但芜湖府衙在准备审判的时候,考虑到了几个问题。

1、许二妹出逃的原因令人同情,与那些因为奸情私奔,以及偷了夫家东西的出逃性质不同。

2、许二妹出逃后的处境令人同情。她逃出了夫家,娘家又一时半会到不了,天色已晚被人收留,只能听他人摆布,也有可悯之处。

3、即便她同意自己被嫁卖,也是她无处可去,无家可归,加上王二的欺骗所造成的,也就是妇人的一种无知,并非存心想嫁与他人。

4、根据陈官所写的文书,许二妹最后要由其父亲领回。此时许父已经从杭州动身,来芜湖领女儿。

但根据法律许二妹要徒刑1年,在古代妇女犯罪虽然可以用银子来收赎,1年的赎银要20两,但许家赤贫根本无力承担。

当然也可以通过劳动来折抵,20两银子需要工作80天,这样算下来,许父来到芜湖需要继续等待80天。

通过以上几点,再加上体恤弱势,省却拖累的考虑,芜湖府衙对许二妹予以变通判决。

因为从正月许二妹被羁押,到判决的时候,前后已经折腾了将近3个月。如果这么算的话,折抵20两赎银所需的80天已经够了,因此判决许父到来的时候当场释放。

小结-法与情,非绝对

我们从许金妹的逃走可以看到,在传统不合理的妻妾制度下,造成家庭矛盾的一个侧影。

另外府衙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也已经表现出了人性化以及仁慈的一面,并没有一味地维护礼教赋予正室的权利,而是怜悯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妾。

还有在处理贫寒之家的犯罪者时,也在可能的范围内,采取了变通,以此来减少司法带给当事人的拖累。

不得不说,古代法律表面上非常严苛,但其实还在于执法者们是不是心系百姓,能不能公正决断。这也是为何古人非常崇拜包拯、海瑞以及施公等人的原因了。

参考资料:《清史稿》、《大清律例》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